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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是否构成诈骗罪

甘肃-白银 12-10 19:20  悬赏 25  发布者:★程♚诚★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5年~2008年本人(牟永明)与被告冯尔海为高中同班同学。
    2012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相遇,冯尔海自称在青海做水电安装工程,做的还不错,有意邀请我跟他一起干。至12年9月受邀多次便决定去冯尔海的工地看看情况。从此便留在冯尔海的工地上上班。
    2013年初冯尔海在青海省互助县接到新工地,由于工期紧张他便先后叫来了罗德栋、唐继尧、李维俊、李元顺、张兴平、张安生等人,我先后叫来了牟强元(父亲)、牟永星(弟弟)、王定博等人在工地上班。此后每当项目部拨工资款下来,冯尔海都会把钱领过来先把外地人的工资先后付清,再给我跟其他几位老乡发点生活费,谎称项目部没拨下来多少款,工资不够发,又称自己在景泰县天润家园承包了包工包料电施安装,新疆及西藏也有新工地即将开工,眼下还在跑景泰县新地埫及地湾埫万亩农场项目急需用钱(实则冯尔海已欠下多处高利贷,自己的车已抵押开着租来的车,自己所住一套楼房也被封),让我及其他老乡的工资先缓缓,等他资金周转过来一并付给我们,并以高额有利回报为幌子,直至年底工期结束,先后将我及其他几位老乡工资款总额14.6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填补家用和其他消费。
    我及其他老乡曾多次向冯尔海讨要他都以各种借口推脱,无奈之下冯尔海向我等分别出具了欠条,个别承诺按期付清并承担欠款期间的利息(有冯尔海亲笔欠条为证)。2014年2月到期后,冯尔海仅陆续支付了我及其他老乡工资共计3万元。尚欠我等工资11.6万元,利息3.3万元。
    现欠债已有将近两年时间,冯尔海自2014年4月起打电话不接,起诉开庭时也不出庭,长期躲避在外,其行为做法严重损害了我等的自身利益。
    冯尔海在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隐瞒其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骗取他人信任,虚构其在景泰天润家园、新疆、西藏、景泰新地埫及地湾埫万亩农场等工程项目急需用钱的事实,并以高额有利回报为诱饵,使我及其他老乡认为冯尔海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先后挪用工资14.6万元为其使用。然而冯尔海在骗得资金后,除极少部分付给被骗人外,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填补家用和其他开销,未对所借资金进行妥善保管或合理投资,导致无法归还。冯尔海与我等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冯尔海是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利用欺骗形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我及其他老乡工资,数额巨大,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问题补充:
1、现冯尔海长期躲避在外,我们以民事案件起诉,法院以依据身份证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详细送达地址,故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根据上述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以诈骗刑事案件起诉吗?
2、若构成诈骗罪,我们是直接去公安部门报案还是直接到法院以诈骗罪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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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10 22:20
你好,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5-12-10 23:35
你好,诈骗只能是报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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