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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的赔偿办法

河南-洛阳 12-10 19:41  悬赏 0  发布者:周少南 给我留言  回答:(1)
行政诉讼
     原告:王云双,女,汉族,1950年6月8日生,住新安县磁涧镇老井村前门组。电话:18037918343 
被告:新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郅书安,县长。
地址:新安县黄河大道1032号
                   诉讼请求
恢复原告宅基地及其上建筑物。
赔偿原建筑物室内物品。
对原告及其家属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依法追究被告相关人员和相关随从人员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9月27日被告工作人员以隐瞒事实真相诱骗手法误导原告,言称其宅基地已批准征收,让在早已拟好的协议书上签字。原告数十年来对党和政府信任是绝对的,如是被误导签字。原告后从电视新闻和“今日说法”栏目发现被告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合法。故,向其提出异议被拒,被告组织人员于2014年7月22日对原告住宅暴力强拆。原告无奈向洛阳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详情见复议申请)。2014年12月2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洛政复决字【2014】第108-109号确认被告征收原告宅基地违法。但对被告组织强拆听信被告莫须有事实无理答辩未确认。随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详情见行政判决书)。2015年11月10日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孟行初字第26号,确认被告新安县人民政府拆除原告王云双房屋行为违法。
即已确认违法,原告要求:新安县人民政府恢复原告被违法强占的宅基地原址,长22公尺4公寸,宽17公尺9公寸,折合6分0厘0毫。并重建宅基地上的被被告违法拆除的建筑房屋面积共600平方米以及房屋内的水电、厨房、地板、灯具、门窗、圈舍、厕所、装修等,建筑设施。以及原告及其家人遭受的精神打击和受到村里人非议的精神创伤损失费用共100万元。原告房屋内被强制移出的物品遭受暴雨损毁折合人民币共10万元,以及被掩埋的物品折合人民币5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明确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强拆原告房屋,被告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上的故意都是非常明显的,完全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诉请贵院,判如所求。
注:开庭前十日交换证据
                        此致
洛阳市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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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10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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