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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诉讼时效及实现方式

河南 08-20 16:35  悬赏 30  发布者:182476…… 给我留言  回答:(5)
1、请问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抵押权人可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抵押权,但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却规定抵押权人应该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应该如何理解?如果抵押事实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物权法是否有溯及力?(1999年办理的抵押登记)
2、如果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那么抵押权人公证送达催收通知书算不算行使了抵押权?能不能造成诉讼时效中断?
谢谢
问题补充:
不好意思,可能是我没说清楚,主债权诉讼时效于2002年5月10日到期,之前一直没有对主债权人进行过催收,后债权人于2003年6月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对抵押权人进行催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十二条是否应该是有效的?
2、担保法规定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包括协议和诉讼,请问抵押权人公证送达催收通知算不算行使了抵押权?
3、上述法律问题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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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0 16:40
1、没有溯及力。
2、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回复时间: 2009-08-20 22:05
1\不具有溯及力2\时效中断
回复时间: 2009-08-21 07:41
1、法律没有溯极力,新物权法对老抵押行为无溯及力,但新法优于旧法,新法实行后的催债行为适用新法。
2、公正送达目的明确,属于同一债权的催收通知的,且之前不超时效的,本次公正送达构成时效中断。
回复时间: 2009-08-21 17:15
1、没有溯及力。
2、属于诉讼时效中断的。
回复时间: 2009-08-21 17:46
无权发布具有溯及力;公证送达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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