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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个人为公司借款,签了个人的名字,出借人为公司法人

 12-11 17:35  悬赏 0  发布者:sdlwdb……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郑州 回答:(25)
和人合作办了个公司,但是所有股东没有实际注入资金,平时用款都由另外三个股东借支,其中一人是法人。因为我是总经理,所以由我来借款,每月借支,延续了十几个月,并且以为是内部事情,借据没有注明用途,还只签了我个人的名字。我知道不妥,但碍于面子没有提异议,只是借款后都及时把款交到财务,并由财务向我出具了借款说明,公司账目上也有所反映。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没有盈利,做不下去了,法人却拿着借条向我个人要求还钱。我没有还款能力,不知道是不是应该承担这个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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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12月12日 20时11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借款后都及时把款交到财务,并由财务向我出具了借款说明,公司账目上也有所反映。从中可以查明本案的借款行为是职务行为,虽然是个人出具的欠条但是您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借据的用途也是用于公司经营。在法律关系可以成立。
职业经理人在老板的授意下,在无任何借条或借款合同协议或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安排出纳填制借款申请单,职业经理人签字借出款项,如果某天款项无法收回,职业经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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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 如职业经理人辞职,与老板签署免责声明,公司老板和企业法人签字确认该公司任何事项均由老板授意职业经理人所为,职业经理人经办的任何债权债务老板全部接受并认可,与职业经理人个人无关,职业经理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民事或法律责任
其次,您个人没有还款能力的,债权人也愿意追究有能力的主体责任。对您来讲我的意见是您和债权人沟通好,希望债权人也明知是公司行为的意思表示给法院,这样子的话,您的风险就没有了。
再者,如果债权人不同意的,对您追诉的,请您准备好自己的劳动合同,职务信息,财务的收据证明,以此来答辩,主张自己的行为性质。
最后,希望您不要着急,让对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自己准备好相关的证据。不要太担心,必要时可以要求法庭做询问笔录来证明您讲述的事实。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答的比较详尽,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11 17:53
个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追问:

请问只有财务的借据说明和账目显示,可以说明问题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5-12-11 18:17
你好!
首先,在对外关系中,你只签了个人的名字,那么你个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你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因借款后都及时把款交到财务,并由财务向我出具了借款说明,公司账目上也有所反映,那么你可以向公司追偿。
我的补充: 2015-12-11 18:24
最后,你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规定,那么所有股东都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你向公司追偿时,公司因没有盈利,做不下去了,可以对公司依法清算,用清算财产来承担你的追偿。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或微信联系。
追问:

请问实际是公司用款而非个人用款,根据誰用款谁担责,那么个人还要承担这个责任吗?

回答:

你个人署名,要个人还款。因为是公司借款,所以你有追偿权。如满意,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12-11 18:18
你需要承担的
追问:

虽然是我个人出具的借据,但是实际用款是公司,并且每次都有财务出具了借据说明,显示了是向法人借的款。请指教,谢谢!

回复时间: 2015-12-11 18:3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作为公司股东,您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再次,虽然由您进行借款,但是借款用途全部为公司所用,因此,财务出具的借款说明以及公司账目都能反映出您是名义借款人,实际使用人为公司,因此,这个系公司债务而非您个人债务。
    再次,公司法人拿着借条要求还钱,您可以跟法定代表人说明情况,您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最后,如果对方仍然不依不饶,您可以让对方到法院起诉,建议您保存好相关借款说明和公司账目信息,以此来维护您的权益。总而言之,您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对方向您主张要求还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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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11 18:51
需要证明是投资款而非借款。
追问:

没有说明项证明是投资怎么办?只是显示借款,借据和账目都是如此显示的。谢谢

回答:

如果显示借款,也不应当由你承担,应由公司承担。

回复时间: 2015-12-11 19:14
你好
    1、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你在借据上签字的行为的性质。
    2、根据《民法通则》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3、本案中,为了公司的经营,你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向公司的股东借钱,并在借据上签字,那么你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代理行为,你签字的性质,属于代理公司签字,不是以你自己个人的身份进行的签字,所以,应当由公司来承担责任,而不是由你自己承担责任。
    4、从证据上看,你借款之后及时将钱交到公司财务,并且入账,借钱的时间和入账的时间是能相互印证的,而且出借人为公司股东,且具有法人代表的身份,其对于借款的用途也是明知的,所以,从证据上,足以说服法官相信你签字的性质属于代理公司签字,从而认定借款为公司借款。
    
    给你提供一个案例,与你的情况类似,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了公司经营对外借款,法院判决个人不承担责任,最高院的意见是“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甲公司(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王某系乙公司(私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往来关系。 2005年8月2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城市公交综合信息化平台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及设备项目合同书》,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1400套多媒体车载终端主机产品,每套单价7500元,合同总价款1050万元,合同的预付款为总货款的50%(即525万元),另50%待交货后付清。同年9月21日,丙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付款通知》,要求乙公司付清购货欠款218万元。同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提出借款218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主要内容为:今借到李×先生现金贰佰壹拾捌万元整,借期10天(2005年9月21日至2005年9月30日止),借款人以在乙公司持有的相应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并请借款方代为向丙公司支付。
为履行借据,甲公司于2005年9月22日向丙公司支付了218万元,付清了乙公司欠丙公司的货款。同年11月9日至15日,乙公司分三次向甲公司付款720万元。其中第一次支付220万元(含218万元借款),后两次各支付250万元预付货款。中国银行《电汇凭证》载明的付款单位是乙公司,收款单位是甲公司。2006年2月7日和4月3日,甲公司分别向乙公司出具一份销售合同催款函,确认截至2006年2月7日收到乙公司汇款502万元,尚欠23万元应付款。但直至原告起诉,乙公司尚未付清此款。
2007年9月19日,李某依据王某出具的借据等证据起诉了王某,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王某偿还借款218万元及自200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由于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还上述买卖合同预付款未果,甲公司另案对乙公司提起诉讼。
二、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出具借据的行为属实。虽然借据载明王某向李某借款,但由于双方均为各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根据李某提供的丙公司的《付款通知》可证实,李某对王某的借款用于乙公司的经营活动是明知的。在王某出具借据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正在履行。甲公司向乙公司催付23万元应付款的行为,实际上已认可本案诉争的218万元应由乙公司偿还的事实。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企业间拆借资金引起的纠纷。至于甲公司主张的23万元买卖合同项下的预付款,应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解决。
综上,原告李某要求被告王某个人归还借款218万元,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3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914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本案是名为民间借贷、实为私人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的纠纷,案由应定为企业借款合同纠纷。认定私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公司借款还是个人借款,应根据借据内容、借款用途和实际由谁支付借款来确定的。借款用于单位的,由单位偿还;借款用于个人的,由个人偿还。债的主体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与个人人格是混同的。虽然借据中载明的当事人为自然人,但双方均为其所有在私人公司借款的用途,应认定双方的行为属于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5-12-11 19:26
1、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你告诉他公司使用了;如果不是股东,你告诉他公司清算以后,有公司和股东偿还;3、做不下去,公司应该进行清算,不是你经理的责任,你不应该承担公司的债务。
回复时间: 2015-12-11 20:48
你好,公司债务和个人债务是分开的。
追问:

请问虽然是个人出具的借据,但是实际用款是公司,应该算公司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呢?谢谢

回复时间: 2015-12-11 22:39
只要是用于公司事务,你则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2-12 09:43
个人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2-12 09:49
据你所讲,你是不应该承担这个借款。
但如果最终到法院,还得看你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5-12-12 12:52
此案关键是你即使签订了欠条 但实际用款是单位 属于职务行为 你可以拿出其他证据例如 财务和你的欠款数目一致的收款凭据 来证明此事的真实情况
回复时间: 2015-12-12 13:33
就你所述事实和存在证据,如果诉讼你应不承担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5-12-12 13:57
可以收集证据证明借钱何用,出借人不知你用在何处出借人可以起诉你一人的
追问:

请问哪一方面的证据,财务上出的借据证明,账目上的收入都有注明,可以算证据吗?谢谢

回复时间: 2015-12-12 16:07
财务的借款说明上借款对象是谁?
追问:

是说向谁借的款吗?借据说明上表明了向法人借的款。谢谢

回答:

那不就是,法人每借出一笔,就有你和财务同时开出的借条?

追问:

法人每借出一笔,都有我向法人打借条,然后财务入账,向我出具借据说明。

回答:

就是要知道财务向你出具的借据是怎么写的,能否证明这笔资金的用途和来源。

追问:

借据说明
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某向某某某借款****,用作某某某公司办公备用金。
借款人:签字
总经理批示:签字
财务:签字
日期:
并加盖公章

回答:

借款人和总经理都是你签字?

回复时间: 2015-12-12 19:28
您好!您这种情况要慎重对待,要结合借条、借款进入公司的方式及财务向您出具的借款说明等具体分析,建议您带上相关材料找律师面谈咨询。
回复时间: 2015-12-12 20:10
可不承担
回复时间: 2015-12-12 22:24
股东的钱——经过你的手———到公司账上,成为公司流动资金。
股东出资——虚假出资——公司账上没有注册资金。
从上面两个关系来看,各股东应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将出资补齐。如果注册资金补齐了,公司下面进行清算,就有了钱来归还借款。
你的身份:你借款并非自用,而是用于公司运作,有财务给你出了手续,你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他人作为股东,公司的管理者和控制人,不能否认这一点,他们不能仅仅凭借条来起诉你,而不需要考虑实际款项去向。所以,我个人意见,你无需归还他们的欠款,第一,要求他们实际补足公司注册资本;第二,他们的借款或者充作出资,或者在补足出资后和公司直接形成借贷关系,和你本人没有联系。
回复时间: 2015-12-13 08:21
如果你能证明借款用于公司且有账目、证明等,你可以不要自己承担责任,由公司承担。
回复时间: 2015-12-13 14:33
你是经理人,你名义借款并直接交公司,为公司经营用,且出借人为股东,因此应由公司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2-13 20:16
您好,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可不必承担还款责任。
回复时间: 2015-12-14 14:30
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额
回复时间: 2015-12-15 15:24
职务行为不需要你个人承担责任,你需要证明这些借款交付并用于公司开支。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5-12-16 10:00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的借款由于是以个人名义进行,在对方并不知道您是代表公司进行借款和用于公司的情况下,对债权人的还款由您进行。
   但是您还款之后可根据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和财务向您出具的借款说明向公司追偿主张。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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