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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矛盾与公共过道的问题

河北-衡水 12-12 12:41  悬赏 0  发布者:时空无限 给我留言  回答:(0)
各位律师好!辛苦了!现我有两个问题需要各位律师的帮助,1、我和东邻的房原是同一个单位的老房,我在里面,东邻临街。原单位与我房的原房主于27年前1988年签订一份《出售住房合同书》,并且经公证处公证,注明“东邻院落南面有一宽2米的公共过道,直通东面的南北大街,单位代表人变动,本合同不得变更。”自始至今我院在公共过道处有一大门。而现今的单位领导与我东邻于前年签了一份出售房屋的协议,其中把公共过道也卖给他了,不知这种情况以那份合同为准?(现今领导是知道有公共过道的)2、东邻的配房在公共过道出口处占用了80公分公共过道,致使现今只剩下1.2米过道,而东邻的配房是原单位在与我原房主签订《出售住房合同》前盖好的,我买的房是后盖的。今我要盖房,1.2米过道已严重影响我的出行,我是否有权利要求东邻拆除占用公共过道的建筑?产生的损失由谁来承担?以上两个问题希望得到各位律师在百忙之中指点。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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