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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辞职

 07-30 13:57  悬赏 15  发布者:shenhu……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佛山 回答:(1)
各位好,本人有些问题请大家帮助。 
   本人是2010年3月1到该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签到2011年3月1日
   
   本人因父亲做手术在2011年7月中旬请假回家(辽宁省),于2011年7月27日从家赶回佛山(公司所在地).因父母需要照顾想辞去现在工作。2011年7月30日提交辞职信。
   
   在我回公司当天(2011年7月28日),公司给我一分劳动合同让我续签,时间是从2011年3月1日到2013年2月28日,在此期间本人仍在工作。
   
   在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因工作需要本人垫付7000多元,但至今未给报销。
   
   2011年5月末,因工作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2万余元,当时写明以充账的形式还款。由于公司程序较多,至今未充完。
  
   问题一:由于公司未及时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本人可否要求公司从2011年3月1日至今给我双倍工资的赔偿。本人的辞职限期是否还受法律规定限制。
   问题二:本人因工作垫付的款项应通过何种渠道向公司要回。
   问题三:本人的借款如何向公司提出尽快充完,法律上是否有时间限制。
   问题四:在本人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这段时间,本人在工作文件上签字是否有效。
   以上问题还请诸位赐教,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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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7月30日 16时17分
你好,1、可以要求自合同期满第二个月至今的双倍工资差额;2、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以垫付的款项;3、按照双方的约定;4、有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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