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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口头遗嘱有效性的判定

 07-30 19:21  悬赏 0  发布者:王宣66 给我留言 地区:湖北-湖北 回答:(2)
口头遗嘱有很大漏洞,第一点,起拆书上说父亲立口头遗嘱的时间是去逝前七天左右,证明文件上却说是十天左右,证人到场却说是三天,请问这个时间是否存在问题?第二点就是原告(弟弟)并不在场,却要告被告(哥哥),法律上成立吗?证人之一与被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借据为证,并与原告之间还有一种隐性关系:证人之子是原告的过寄之子,请问证人资格还有吗?第三点,口头遗嘱中所说被告与被告之妻当时均在场,并非事实,被告也当庭否认,请问该口头遗嘱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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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7月30日 20时17分
1.时间上存在问题
2.证人的资格具有
3.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的情况下订立,且必须至少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30 20:19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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