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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4人,合伙开办一家工厂

山东 12-13 23:19  悬赏 25  发布者:实打实地做人 给我留言  回答:(0)
兄弟4人,合伙开办一家工厂,以股份制的形式成立,选出了董事长与总经理。经营了3年之后,总经理未经董事会同意,以原工厂做抵押在银行贷款100万,在原工厂院内建起了和原工厂同样大小的生产车间。后经董事会商量同意,由总经理承包新旧工厂6年,每年上缴利润,6年后新工厂归个合伙人共同拥有。但是在总经理经营2年后,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亏损,于是他不再上交承包利润。于是董事长等三兄弟决定以个人出资额2倍将工厂转让给总经理,并由总经理承担合伙期间所有的债权债务,总经理同意并接受。但总经理至今只付给各合伙人出资额1.5倍的资金,并拒付剩下的资金,也没有签署转让协议。现如今董事长等3人发现,原工厂的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为总经理,注册日期比他们实行股份制的时间都早,那么现在如果银行追偿贷款的话,董事长等3兄弟会不会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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