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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问题

黑龙江-绥化 12-14 00:02  悬赏 0  发布者:241224…… 给我留言  回答:(2)
甲乙丙三人合开了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占股60%,乙占股30%,丙占股10%,2015年2月4日,甲在我处借款2000万元,期限6个月,拖欠至12月一直未还,现在以20的股份一次性付清欠款的本金和利息共计2400万元,并且授权我与另外一人同时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但是我没有以占股20%的形式出现在营业执照上,可行吗,这种情况我有查账,销售楼盘以及首先追回自己欠款的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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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14 19:18
没有这些权利,只有工商登记后方有保障
回复时间: 2015-12-18 06:33
1、甲与您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2、关于甲方与您协议,用自己在房地产开发公司的20%股权抵债,应当有抵债协议;
3、关于甲对您的股权转让事宜,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有特殊规定的(如限制转让第三人的条款),应从其规定。就有可能存在股权转让无法实现的问题。
4、即使没有股权转让障碍,也应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股东权利,会得到法律更充分保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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