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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6月23日签订了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

广东-肇庆 12-15 10:02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6月23日签订了玉米籽兑换胡麻饼的易货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提交玉米籽84980千克,被告未提出质量异议,并换取被告的胡麻饼54370千克。原告经与其他饲料配比饲喂奶牛后,未发现异常。同年12月21日,原告再次从被告处兑换胡麻饼12400千克(177包)。12月22日午间,原告当班工作人员将其中的18包分发给各养牛队,按正常配比饲喂奶牛,各队于12月23日早晨均出现了奶牛中毒现象。原告当即通知了市动物检疫站、畜牧兽医工作站及被告等,其派员到事故现场,解剖死亡奶牛,勘查、分析事故原因,检查剩余的159包胡麻饼,发现其中29包系菜籽饼,外包装无标签,而且形状、颜色各异;有关技术人员初步认定此次奶牛中毒事故系菜籽饼中毒。12月26日,在市动物检疫站的监督下,提取了饲喂的剩余饲料和被告库存的胡麻饼样品,封样送往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研究所进行毒物化验。化验证实,菜籽中有毒成分异硫酸氰脂含量超过正常允许量。尔后,经张家口农专、地区畜牧兽医站、地区饲料监测站、地区生物制药厂、市畜牧兽医站、市动物检疫站、市饲料监测站的教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对1989年12月23日牛群发生饲料中毒事件的病因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与会专家和技术人员认真听取和审议了发病现场调查报告、临床诊断治疗报告、尸体剖检报告、中国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对饲料样品和剩余饲料的化验报告以及其他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现场察看了中毒后剩余的29包饲料封样,认为论证的“资料翔实、证据充分。根据发病过程、临床症状、尸体剖检、化验结果、微生物学检查、抢救措施以及饲养管理过程,可以排除传染病和其他辅料中毒”。从而确认原告“这次奶牛急性发病致死事件是由于该年12月22日供应胡麻饼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造成的,其中有相当数量是菜籽饼,而菜籽饼中的有毒成分异硫酸氰脂含量超过正常标准。”此次奶牛中毒事故,共造成6头奶牛10头犊牛死亡,死胎、流产7头,两头淘汰,直接经济损失45439.80元,为死牛尸体、清库等支出的费用及因奶牛中毒造成隐性流产、推迟产奶期等原因,造成间接损失21440.80元。


我想问的问题是 我觉得这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可是,这是由于合同违反约定,那么,造成的财产损害是由于违反合同约定交付的菜籽饼导致的,那么,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菜籽饼导致的损害能不能适用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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