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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行凶致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

江苏-徐州 08-23 11:51  悬赏 20  发布者:王筱小 给我留言  回答:(7)
2008年7月31日晚10点我朋友因口角之争与人打架,双方均未受伤,后因对方不服气,找来几人并持刀具,将我朋友砍伤,10几刀砍在致命处。12点左右送近最近的医院,因失血过多,于次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此案证据确着,所有涉案人员已经逮捕,一直拖到2009年7月22日才开庭,但至今仍未做出判决。法庭通过律师还告诉我朋友的家人希望他们撤消民事诉讼,说2009年2月新出台的规定,致人死亡不与经济赔偿,民事诉讼会影响刑事判决,请问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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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3 11:56
没有这种规定,只是没有精神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8-23 12:13
精神抚慰金不赔其它要赔
回复时间: 2009-08-23 12:14
你好,法院的说法于法无据。附带民事诉讼是每一个刑事案件受害者的起码的诉讼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
民事诉讼不影响刑事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上述法条,即使民事无法审理,刑事案件也是可以先判决的。
回复时间: 2009-08-24 09:15
详情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9-08-24 14:39
民事赔偿是一定要赔的,不要撤。如果你的律师不负责,可以撤掉。
回复时间: 2009-08-24 18:38
胡扯,故意伤害仍然需要进行赔偿的。建议将民事诉讼进行到底,除非对方实际赔偿的数额高于诉讼所得。
回复时间: 2009-08-24 20:40
您好!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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