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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吉林 08-23 23:27  悬赏 0  发布者:嘉信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问各位律师.单位给我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写到"原在我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07年.月.日,现因劳动合同期满.已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特此证明."(我是国企.全民.固定职工工龄34年.同单位没有签过劳动合同)这个证明可以认定没有事实法律依据,隐瞒事实真相,欺诈行为吗?无效还有什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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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4 07:12
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
①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②加付赔偿金  
第85条 下列情况,按应付金额的50%-150%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支付加班费;解除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2倍支付赔偿金  
第87条  违法解除、终止合同 按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
④每月2倍工资 
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⑤额外一月的工资  
非因工负伤、非医疗期;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提前30日,额外支付1月工资和经济补偿即可解除。
2.《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①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②加发25%工资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③另支付25%低于最低工资部分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④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⑤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⑥每一年发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08-24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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