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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纠纷
广东-肇庆 12-17 23:36 悬赏 25 发布者:582923…… 给我留言 回答:(0) 一、背景。
关A,原籍广宁县,1960年出生,年青时在外省武警部队服役,1987年与林某结婚,并于当年育有一女关C。婚后当年关A随即返回部队工作,较少回家。至关C 7岁即1994年林某通过广宁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军婚)。诉讼离婚后,关C由林某独力抚养。
关A,1989年被发现患有精神分裂症,仍留在部队一段时间。关A之后被部队办理提前退休回家,亲属堂妹关D主动联系到部队,考虑到其后续治理照顾问题及其独生女关C的抚养问题,经协商到县民政局后,决定送关A至怀集精神病院治疗。关D鉴于自己是堂妹,为避嫌而不参与管理关A财务。
至2009年,关A其余兄弟为安置关A,联名进行上访,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关A。后关A被从怀集县精神病院,移交送至肇庆市民政局属下的军休所跟进管理,并送至军休所属下的市复退军人医院治疗。
至2013年,关C通过多方走访,找回自己的父亲关A,随即开始到军休所照看关A。
至2015年12月,关A因病去世。而关A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关A只育有一名子女即关C.
关A去世当天,关B提出与关A的女儿关C对关A的财产进行七三分成,关B等叔伯占7成,关A女儿关C占三成。
二、其他情况
1、林某在与关A离婚后,带同关A女儿关C改嫁,但因未生育男嗣而被离婚。关C自小一直由林某独力抚养长大。
2、林某与关A离婚后,绝少在关C前提及其父关A。且再婚后,已再没与关A宗族人员联系。
3、关C自小长大,一直私下有与关氏一族有联系,但一直没有及时认回其父亲关A,没能及时尽到抚养义务。
原因:①、关B虽然知道关A下落,但从没有告知关A女儿关C准确地点。且每次关B等叔伯去探关A时都没有带同关C去。
②尽管关C多年来曾多次提出想见其父亲,但大伯关B则一直要求关A女儿关C不要去见父亲,称关C如果去见父亲,会刺激关A病情恶化。关C担心自己的出现会如大伯所言,造成自己父亲病情加重。
③关C至2005年18岁成年后,迫于生活压力、人脉资源、资金限制,一直没有能力独自寻找父亲关A的下落。直至认识邓某,并在邓某协助下经多方走访,于2013年在肇庆市复退军人医院成功寻回其父亲关A。
4、关某被送至怀集精神病院治疗期间,系由于堂妹关D协助,治疗费用和独生女关C的抚养费均由部队支付,但财务并非由关D交接,而是一直交由大伯关B掌管。具体开支不详待查。
5、关某退休后各种工资福利,部队方面是否一直仍然继续支付,不详待查。
6、据军休所介绍,关某与2009年被移交至军休所后,关某的一切治疗均为市民政负责,部分费用可报销,部分费用则从关某的工资处扣减。亲属方面不需要支付任何治疗费用。
7、关某自从在精神病院治疗后,据了解部队曾多次配发相关费用。但林某和关C从没收取过来自部队或及关B支付的抚养费或抚恤金等任何费用。
8、关B及其余兄弟在关A争取送精神病治疗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作用。关A在离婚前有一段时间曾回家治疗,当时发病时有暴力和伤人倾向,关B等兄弟称当时为看守照顾关A,均出过力。
9、关A送精神病院治疗后至今,大伯关B一直系关A的监护人。
10、关A去世后,目前关C所知其父亲的遗产,只是2009年转到市后所产生并遗留的遗产,但2009年之前,关A的工资福利财产的开支结余均不详。
11、作为监护人,大伯关B以前到底是否有借助监护人的身份,挪用侵吞到关C父亲关A的财产?不详待查
12、大伯关B虽然作为监护人,但负责管理关A财务的军休所和负责照料关A的复退军人医院均不知道关A原来有一个女儿,直至关C找上门找回其父亲。
13、部分关A堂兄弟姐妹亲属虽然知道部分情况,考虑到可能影响日后关系,不愿意参与作证。
三、请论述问题:
关于对关A的遗产处置问题,目前关B等人称各兄弟曾出力,且多年主动去精神病院探视其父亲,要求从其遗产中进行补偿相关费用。据关B等叔伯的语气,是指关A之所以能妥善安置且得到照顾,是关B等人的功劳、各个兄弟以前为为照顾和安置其父亲劳心劳力。同时,大伯关B表示,关C多年来没有尽到作为子女的义务,没有抚养照料自己的父亲,目前关B等人提前要求索要关A遗产中的7成。
1、按照《继承法》,遗产应该如何处置?关B提出的分配方式是否恰当?
2、如果查出大伯关B曾经挪用侵吞关C父亲的财产,该怎么办?
3、无论到时分配方案如何,如果叔伯等人对分配方案不满,要主动与关C打官司怎么办?关C是否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如何举证?
4、关A财产原先是由肇庆市军休所管理财务与支付治疗费用,而关A在军休所登记的监护人系关B。
①军休所对关A的财产依法该如何处置?
②如果移交家属,该移交给监护人关B还是关A女儿关C?
③移交时,是否必须关B和关C对分配方案同意且必须双方签字才能移交?一旦如果关B不肯签字,是否不能移交?
5、关C未成年期间,从没领取过任何来自关A、部队和关B方面给予的任何费用,针对此情况,在遗产分配时,是否应该考虑此因素?
关A,原籍广宁县,1960年出生,年青时在外省武警部队服役,1987年与林某结婚,并于当年育有一女关C。婚后当年关A随即返回部队工作,较少回家。至关C 7岁即1994年林某通过广宁县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军婚)。诉讼离婚后,关C由林某独力抚养。
关A,1989年被发现患有精神分裂症,仍留在部队一段时间。关A之后被部队办理提前退休回家,亲属堂妹关D主动联系到部队,考虑到其后续治理照顾问题及其独生女关C的抚养问题,经协商到县民政局后,决定送关A至怀集精神病院治疗。关D鉴于自己是堂妹,为避嫌而不参与管理关A财务。
至2009年,关A其余兄弟为安置关A,联名进行上访,要求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关A。后关A被从怀集县精神病院,移交送至肇庆市民政局属下的军休所跟进管理,并送至军休所属下的市复退军人医院治疗。
至2013年,关C通过多方走访,找回自己的父亲关A,随即开始到军休所照看关A。
至2015年12月,关A因病去世。而关A父母均已去世多年,关A只育有一名子女即关C.
关A去世当天,关B提出与关A的女儿关C对关A的财产进行七三分成,关B等叔伯占7成,关A女儿关C占三成。
二、其他情况
1、林某在与关A离婚后,带同关A女儿关C改嫁,但因未生育男嗣而被离婚。关C自小一直由林某独力抚养长大。
2、林某与关A离婚后,绝少在关C前提及其父关A。且再婚后,已再没与关A宗族人员联系。
3、关C自小长大,一直私下有与关氏一族有联系,但一直没有及时认回其父亲关A,没能及时尽到抚养义务。
原因:①、关B虽然知道关A下落,但从没有告知关A女儿关C准确地点。且每次关B等叔伯去探关A时都没有带同关C去。
②尽管关C多年来曾多次提出想见其父亲,但大伯关B则一直要求关A女儿关C不要去见父亲,称关C如果去见父亲,会刺激关A病情恶化。关C担心自己的出现会如大伯所言,造成自己父亲病情加重。
③关C至2005年18岁成年后,迫于生活压力、人脉资源、资金限制,一直没有能力独自寻找父亲关A的下落。直至认识邓某,并在邓某协助下经多方走访,于2013年在肇庆市复退军人医院成功寻回其父亲关A。
4、关某被送至怀集精神病院治疗期间,系由于堂妹关D协助,治疗费用和独生女关C的抚养费均由部队支付,但财务并非由关D交接,而是一直交由大伯关B掌管。具体开支不详待查。
5、关某退休后各种工资福利,部队方面是否一直仍然继续支付,不详待查。
6、据军休所介绍,关某与2009年被移交至军休所后,关某的一切治疗均为市民政负责,部分费用可报销,部分费用则从关某的工资处扣减。亲属方面不需要支付任何治疗费用。
7、关某自从在精神病院治疗后,据了解部队曾多次配发相关费用。但林某和关C从没收取过来自部队或及关B支付的抚养费或抚恤金等任何费用。
8、关B及其余兄弟在关A争取送精神病治疗的过程中确实起到作用。关A在离婚前有一段时间曾回家治疗,当时发病时有暴力和伤人倾向,关B等兄弟称当时为看守照顾关A,均出过力。
9、关A送精神病院治疗后至今,大伯关B一直系关A的监护人。
10、关A去世后,目前关C所知其父亲的遗产,只是2009年转到市后所产生并遗留的遗产,但2009年之前,关A的工资福利财产的开支结余均不详。
11、作为监护人,大伯关B以前到底是否有借助监护人的身份,挪用侵吞到关C父亲关A的财产?不详待查
12、大伯关B虽然作为监护人,但负责管理关A财务的军休所和负责照料关A的复退军人医院均不知道关A原来有一个女儿,直至关C找上门找回其父亲。
13、部分关A堂兄弟姐妹亲属虽然知道部分情况,考虑到可能影响日后关系,不愿意参与作证。
三、请论述问题:
关于对关A的遗产处置问题,目前关B等人称各兄弟曾出力,且多年主动去精神病院探视其父亲,要求从其遗产中进行补偿相关费用。据关B等叔伯的语气,是指关A之所以能妥善安置且得到照顾,是关B等人的功劳、各个兄弟以前为为照顾和安置其父亲劳心劳力。同时,大伯关B表示,关C多年来没有尽到作为子女的义务,没有抚养照料自己的父亲,目前关B等人提前要求索要关A遗产中的7成。
1、按照《继承法》,遗产应该如何处置?关B提出的分配方式是否恰当?
2、如果查出大伯关B曾经挪用侵吞关C父亲的财产,该怎么办?
3、无论到时分配方案如何,如果叔伯等人对分配方案不满,要主动与关C打官司怎么办?关C是否需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如何举证?
4、关A财产原先是由肇庆市军休所管理财务与支付治疗费用,而关A在军休所登记的监护人系关B。
①军休所对关A的财产依法该如何处置?
②如果移交家属,该移交给监护人关B还是关A女儿关C?
③移交时,是否必须关B和关C对分配方案同意且必须双方签字才能移交?一旦如果关B不肯签字,是否不能移交?
5、关C未成年期间,从没领取过任何来自关A、部队和关B方面给予的任何费用,针对此情况,在遗产分配时,是否应该考虑此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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