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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交房

山东-青岛 08-04 12:26  悬赏 25  发布者:lgs123……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田律师,我是青岛人,2007年6月我与青岛鑫龙源房产公司签定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其开发建设的一楼盘于2008年5月31日交房,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可逾期交房,不予赔偿。实际交房时间是2008年6月30日,开发商称因奥运会政府不允许挖路通不上自来水,属政府原因,不予赔偿。开发商也未提供出任何政府原因的证据,青岛中院判决我们败诉。请问该判决合理吗?
问题补充: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看到2008年北京也有同样的纠纷案,北京开发商也说晚交房是因奥运会政府原因不予赔偿,最后北京法院判决开发商输给予业主赔偿,这两个案件非常雷同,为什么青岛会判决我们业主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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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4 10:37
开发商无证据证明属于政府原因,法院认定属于证据不足,可以向高院申请再审。
追问:

我们已向高院申请再审了,高院已驳回中院再审,中院再审时开发商没有新证据情况下判决我们输。期间也没有提供政府原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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