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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崔家村民小组,我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湖南-衡阳 12-19 21:3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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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教授您好!民事诉讼状 原告:崔庆球(残疾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址: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崔家村民小组。电话:15273472899 原告妻子:罗世桂,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址同原告。 原吿儿子:崔一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址同原告。 原告母亲:刘瑞英,女,194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址同原告。 被告:武广高铁衡阳东站配套设施补偿用地(东湖村)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酃湖乡政府) 党委委员 :李满凤 女 :刘华明 男 党委委员 :王 平 男 :周红春 男 诉讼请求: 一、被告与原吿弟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并要求被告与原告及其弟弟分别按[湘政函(2010)54号]《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签订各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被告把原告被拆住宅房屋原面积安置给原告房屋面积为380平方米,并补偿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38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把原告弟弟被拆住宅房屋原面积安置给原告弟弟房屋面积为414,46平方米,并补偿原告弟弟房屋拆迁补偿款41.46万元人民币。 四、被告承担私拆原告住宅房屋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吿拥有位于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崔家村民小组,有一栋两层内外装饰的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约380平方米,与其弟弟有一栋两层内外装饰的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约414.46平方米前后相连。2012年底经被告工作人员摸底确认。2013年8月份被吿因珠晖区武广高铁衡阳东站配套设施项目需要征地,开始在原告本村组征收土地,被告于本年9月22日与原告村组征收土地合同签字盖章。 2014年6月份开始签订各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符合本组组民并单独拥有其户主,被告工作人员多次都是打电话通知原告弟弟,当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从未通知过原告家人去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弟弟认为:被告及工作人员似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遭成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而且未征求原告的同意,还要求原告弟弟在几张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代签原告的姓名,被告与原告弟弟所签的协议书,原告弟弟至今还没有在被告处拿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原告对此事知道后,原吿还向被告多次提出不能代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问题,被告不但不听原告的祈求,并且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派工作人员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致使原告一家无安生之处,无经济来源。至今原告一家未在被告处获得一毛钱房屋拆迁补偿款,被告还未与原告签订任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据原告了解到:原告所在村民小组其他各户除分别同被告签订了按原房屋面积同等的产权置换协议外,他们还相继获得被告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原告认为:原告的私有住宅房屋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其签字,未拿到房屋补偿款,被告及工作人员即私拆原告住宅房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公民权,物权,财产权,民事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原告家人房屋被被告工作人员私拆,导致原告家人现在无任何生活保障,故原告家人强烈要求被告按[湘政函(2010)54号]《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原告及其弟弟分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 谢谢! 衡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毛教授您好!我不是法人而是一个农民所叙事实如下:事诉讼状 原告:崔庆球(残疾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址: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崔家村民小组。电话:15273472899 原告妻子:罗世桂,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址同原告。 原吿儿子:崔一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址同原告。 原告母亲:刘瑞英,女,194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工作,住址同原告。 被告:武广高铁衡阳东站配套设施补偿用地(东湖村)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人(酃湖乡政府) 党委委员 :李满凤 女 :刘华明 男 党委委员 :王 平 男 :周红春 男 诉讼请求: 一、被告与原吿弟弟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并要求被告与原告及其弟弟分别按[湘政函(2010)54号]《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签订各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二、被告把原告被拆住宅房屋原面积安置给原告房屋面积为380平方米,并补偿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38万元人民币。 三、被告把原告弟弟被拆住宅房屋原面积安置给原告弟弟房屋面积为414,46平方米,并补偿原告弟弟房屋拆迁补偿款41.46万元人民币。 四、被告承担私拆原告住宅房屋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吿拥有位于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东湖村崔家村民小组,有一栋两层内外装饰的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约380平方米,与其弟弟有一栋两层内外装饰的住宅楼房建筑面积约414.46平方米前后相连。2012年底经被告工作人员摸底确认。2013年8月份被吿因珠晖区武广高铁衡阳东站配套设施项目需要征地,开始在原告本村组征收土地,被告于本年9月22日与原告村组征收土地合同签字盖章。 2014年6月份开始签订各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符合本组组民并单独拥有其户主,被告工作人员多次都是打电话通知原告弟弟,当时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从未通知过原告家人去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告弟弟认为:被告及工作人员似乎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遭成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而且未征求原告的同意,还要求原告弟弟在几张没有填写内容的空格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上代签原告的姓名,被告与原告弟弟所签的协议书,原告弟弟至今还没有在被告处拿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原告对此事知道后,原吿还向被告多次提出不能代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问题,被告不但不听原告的祈求,并且在原告不知晓的情况下派工作人员拆除了原告的房屋,致使原告一家无安生之处,无经济来源。至今原告一家未在被告处获得一毛钱房屋拆迁补偿款,被告还未与原告签订任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据原告了解到:原告所在村民小组其他各户除分别同被告签订了按原房屋面积同等的产权置换协议外,他们还相继获得被告支付的房屋拆迁补偿款。 原告认为:原告的私有住宅房屋应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其签字,未拿到房屋补偿款,被告及工作人员即私拆原告住宅房屋,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公民权,物权,财产权,民事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原告家人房屋被被告工作人员私拆,导致原告家人现在无任何生活保障,故原告家人强烈要求被告按[湘政函(2010)54号]《衡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与原告及其弟弟分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原告特依法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受理或指定其他法院公正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 谢谢! 衡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5年 月 日
我们全体组民需要有一个真正好律师,能够帮助农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全体组民郑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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