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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近两年】同居后被女方母亲告为强暴

山东-临沂 08-05 11:16  悬赏 0  发布者:lansha……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我的孩子在2009年当兵期间认识当地女孩,女孩到部队探望遂同居后,孩子从没有搞过对象,发誓过一生一世就爱她一人,去住了以后,女方才告诉她有对象了,已定了亲,两人商量着,今年去把亲给退了,跟着我的孩子,并且当年孩子身体不舒服,在青岛住院期间【1个月】,女方也在医院陪护。
2010年4月份在女方家喝酒定亲,年底12月份退伍后,在女方家亲戚开的医疗器械门头两人在一起工作且同居。
2011年4月份女方家借了3万,下余我们付,准备去买房子,5月12号去登记结婚,两人因小事不开心,登记人员说,你们再回去考虑考虑再来,两人就回去了,5月16号,女方母亲给说:先分开一段时间,两个月后再联系【其实两人还暗中来往】。5月25号,因女方母亲索要其他条件,我的孩子想不开,喝了农药敌敌畏,经入院及时抢救,已脱离危险,出院后,他们又在一起了,并且同居,7月21号,之前女方同学告诉,女方她又找了对象,这样一刺激了他,他想女方的母亲反对,就撇开她,想一起私奔的,下午2、3点钟就带女方一起跑到了城北汤头镇驻地【离我们家有50里】,他的母亲有心脏病,女孩晚上10点多钟给家里通话,家长和他舅家的哥开车去了,原先报案想说是绑架,后听说,强暴罪重,遂报强暴案,说女方找了对象,已不同意他们再交往下去【实际上7月16号,7月17号他们还在一起的,同居还有照片、录像存在内存卡中,后因小女孩说这事,我在他们的包里发现的,从7月16、17号至7月21号就差4天女方家长说已找了对象,这可能吗,如要找了对象,女方还会和他在一起同居吗】现在,小女孩摄于家长的压力,已屈服家长了,顺着家长的思路走下去,这样,孩子这个强奸罪名就成立了,请问律师,我们下面如何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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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5 11:27
如你所述,不构成强奸罪
回复时间: 2011-08-05 11:43
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代为处理。
回复时间: 2011-08-05 15:18
按照你的描述,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男方不构成强奸罪。
女方是否已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报案?
如果报案,建议你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回复时间: 2011-08-11 23:11
不构成强奸罪
回复时间: 2011-08-18 00:33
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 

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请详细对照以上条件,如果你的朋友或亲戚被羁押,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聘请我们申请取保候审。电话:13822292261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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