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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08-06 18:16  悬赏 25  发布者:xye479……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3年1月开始,我在全额拨款的学校后勤工作,是高级技工,2003年2月在工作时受伤,2004年2月被认定为因公(工)致残,伤残等级为二等乙级,人事厅发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致残抚恤证。按照我这里的法规,我拿上抚恤证开始,我所在单位就得给我发保健金,可是单位一直不给,我就申请人事仲裁,仲裁庭说不属于人事仲裁受案范围,我又起诉至法院,法院开庭时法官就跟我说我是工人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可是人事厅给我发的因公(工)伤残抚恤证、我按月拿着阳光工资,怎么突然就变成劳动关系了,我从来没和单位签订合同,我在这就想问问,我这种情况到底是人事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难道我真要拿着抚恤证,再去做工伤等级鉴定吗?那么我的抚恤证为什么就没任何效力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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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6 23:28
公办学校,现在还是属于事业单位,你是学校的高级技工,就是属于事业单位的工人,发生劳动纠纷,应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你与学校无法协商解决,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事业单位的阳光工资是干部工人都有的,你拿着阳光工资,不等于就是干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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