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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书写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谢谢

浙江-宁波 12-23 12:20  悬赏 20  发布者:IUYI12…… 给我留言  回答:(1)
安置费处理委托书
委托人:        男,一九    出生,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严兰珍,女,一九五八年出生,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徐戎一村23号310室
身份证号码:330204195802233021
我,委托人某某某,因儿子不孝,在老伴杨庭友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日去世后,将我赶出家门,暴力对待,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为防止日后因我的安置费产生纠纷,现经我慎重考虑,并在我头脑完全清醒的情况下立此委托书。
一、我的安置费在我去世后全权交给我的女儿严兰珍受托处理。
二、委托内容完全是我个人的意愿,他人无权干涉。
三、本委托书我不委托他人执行。
四、本委托书是由第三人根据我的意思打印,我确认无误并在本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
五、本委托书是我的最终意思表示,若其他任何委托书与本委托书意思相违背的,均为无效。
                                       委托人:某某某
第三人签字: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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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23 12:28
最好公证部门公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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