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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約咨詢

香港-香港 12-23 15:32  悬赏 20  发布者:lizlia……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12月21日在香港簽署了一份意向合約,當時僱主並沒有給我合約副本,且合約上的簽署是兩個「乙方」,我都簽署了姓名。在簽合約時僱主口頭答應提供三個月免費的住宿,但今日僱主電話說不提供,加之考慮到合約條例之一:「如果僱員提前解約,要賠付僱主所有合約期限內的工資」。因此,假設我日後想辭職,哪怕提前提出辭職申請,也要賠付十多萬港幣的違約金,我認為這點是苛待員工,請問,這樣的合約有效嗎?
      另外,僱主在電話里說我「輕視她」,要求我向她寫申請解約書,但是,我沒有拿到自己的合約副本,這種情況下,我要向僱主寫申請解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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