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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山东-淄博 08-07 09:31  悬赏 20  发布者:lck109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八月四号,我与淄博东方嘉庆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个月试用合同,当时他们让我缴纳一百元财务担保金和五十元证件手续费(一个手提包,一个最简易的文件夹,还有一个工作牌)。在两天过后,我感觉工作时间我无法接受(我是从早晨八点上班,然后出去跑业务,晚上七点左右回公司后还要在一起做游戏,说是培养团队精神什么的),当我提出辞职后,要我交二百元违约金,不知道,这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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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7 11:01
不合法,应退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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