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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

山东-济南 08-07 11:24  悬赏 20  发布者:nTi718 回答:(2)
你好,请问一下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9.30日到期,如果我们在8月份提前一个月通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到9月30号的时候是不是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7 11:28
根据《劳动法》第28条关于“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规定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第8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6条、第8条、第9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建议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即可。
回复时间: 2011-08-07 11:34
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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