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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公房同住人的判定

 08-07 15:16  悬赏 20  发布者:hurryz……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卢湾区 回答:(4)
卢湾区有套租用公房,2间朝南,我和我兄弟各一间,想变为产权房,咨询有关部门说要同住人都同意签字(有户口的都要签字),可是我兄弟家有3个户口在里面,他处94年福利分房分配了一套房屋,过了几年他们就住过去了。以前我们是一直住在一起的,至今我兄弟一家有至少7,8年以上没有住回来,他原来住的卢湾区的公房一间一直空关着!

请问:1.他们一家3个户口这样的情况算是同住人吗?通过法律途径可以判定吗?
      2.法院判定他们不是同住人,我把该公房买下,他有户口还可以住进来吗?
问题补充:
我兄弟94年分配的福利分房调配单上是我兄弟和他老婆,他女儿并没有写上(1983年出生)户口也从未迁出过。
我兄弟和他老婆1996年迁出,2003年再迁入,共3个户口!

不知我兄弟的女儿算是同住人吗?
以后房子卖掉因为他们户口在里面需要他们签字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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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8月07日 20时22分
公房的同住人一般指有户口,又在此居住的,你兄弟一定属于空挂户口!只要你兄弟家分过房产,目前也不困难的,你们可以主张权利的,但这事有难度!需要帮助找本律师,详情可来电咨询,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帮助和维权!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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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07 15:22
按照上海市相关政策规定,公房的同住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1 转产权前在公房内有常驻户口,2 实际居住在房屋内且他处无住房或他处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
我的补充: 2011-08-07 15:23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共同居住人”的相关解释,“共同居住人”为:在公有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追问:

谢谢李律师的回复
再想请问:1.我兄弟他处分了18.8使用面积的房屋,一家3口住,算住房困难吗,至今我还不知道他处房屋有没有买下
2.如果法院判定他不是同住人,但是户口还在原公房,我以后卖掉该房屋需要他们3个户口的人签字同意吗?

回复时间: 2011-08-07 15:24
1、不属于同住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他们无居住权;
2、不可以。
追问:

谢谢李律师的回复
再请问:如果法院判定他不是同住人,但是户口还在原公房,我以后卖掉该房屋需要他们3个户口的人签字同意吗?

回复时间: 2011-08-07 16:42
不可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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