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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执行中遇到每次执行到手的标的款不足以给付其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如何处理?

四川-南充 12-25 12:12  悬赏 0  发布者:老马觅途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的案件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已经10几年,每6个月强制执行一次,但一直是每次执行到手的金额连偿付其期间所长生的标的款利息都不够,更不用说给付迟延履行金。可是法院却要求将每次执行起来的数额作扣减判决本金,更不准许将所欠期间利息纳入本金累计;由于被执行人年事已高,法定利息与迟延履行金被搞成“空头支票”严重情况发生势在难免。请问:1、法院这种执行合理合法么?2、是否应当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后、再以双倍利息计取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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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12-25 13:57
您好,不合理。可以要求法院出具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5-12-25 12:21
你好,建议按照判决书的内容进行处理
回复时间: 2015-12-25 13:01
您好,需要按照判决书要求、
回复时间: 2015-12-25 13:04
你好,按照判决书的要求处理。
回复时间: 2015-12-25 13:08
你好,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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