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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纠纷

江苏-盐城 08-08 20:47  悬赏 5  发布者:ily092…… 给我留言  回答:(1)
06年10月至09年3月期间在忌锟上班,09年3月份离职后到该公司的工厂上班,该工厂名为溶资,公司和工厂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个人。在忌锟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在07年12月份才给我签合同,签合同的公司名不是忌锟,是溶资工厂的抬头,给我缴纳的外来综合保险公司名都是溶资。09年离职后在溶资工厂上班时候,他们属于承包形式,与我签订合同的抬头为溶资,负责人是来承包这个工厂的负责人姓名,缴纳保险是由忌锟公司负责,缴纳保险的抬头为溶资。2011年3月份离职后我查询保险发现,此忌锟公司少给我缴纳6个月保险,少缴纳的保险时间在06年10月至07年03月份,也少给我签订近1年的合同,就是06年10月至07年11月都没有签订,我想通过仲裁或是举报是否可以要求该厂补还我未缴纳的保险,以及未签订合同按照2倍工资支付给我,我这样做是否合理,请求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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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09 09:0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双倍工资、补交保险
追问:

请教,未签订的合同以及未缴纳的保险发生都在06年至07年,距现在11年已超过2年,此事件时效是否过期,此日期是从06年计算起呢还是从11年3月份离职后日期计算起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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