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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抚养一方在户口本子女姓名一方增加“曾用名”是否合法?

江苏-苏州 08-08 21:46  悬赏 0  发布者:gfxszj……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0年离异,女儿归女方抚养,离异后女方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户口本上增加了一个随她姓的曾用名,并从幼儿园至高中一直当学名使用,之前我虽有过阻止,但对方不予理会。请问:1、我的理解是,如果有过改名,之前的名字才叫曾用名,但我女儿自从有出生证那天到离异那天,也没有变过,何来“曾用名”?受理增加“曾用名”的派出所是更改是否合法?2、如果女儿18岁成人后,女方强迫女儿把现在户口本的曾用名改为正式名,就此项而言。法律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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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0 14:26
名字更改要经监护人同意,曾用名比较随意。
回复时间: 2011-08-08 21:54
若如你所说,在没有曾用名的情况下,添加曾用名显然不符合事实,有违身份登记的严肃性真实性,可以向公安机关具体办事部门提出异议。
另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女儿的改名事项,需要父母形成统一意见才能实施,但是10岁以后改名,孩子有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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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08 22:48
1、不合法;
2、女儿成年了,自己有权改名字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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