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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汇票被挂失的相关问题

浙江-绍兴 08-09 12:58  悬赏 10  发布者:lovesp…… 给我留言  回答:(2)
请问有没有一种可能,出票人A单位,收款人B单位,被背书人C单位,D单位,E单位,现在这张承兑被并没有盖章的F单位挂失,理由是B单位给他的时候,他丢失了,然后C是在不知情的时候从G那里拿到的(不是B那里),然后被给D,这样F单位能挂失吗?

比如出票日期是2011-3-22,C单位3-24拿到票背给D单位了,查询此票是真实的有效的。7-8日E单位拿到银行的时候银行说此票已经被挂失,在5-30的时候。

请问,C单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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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9 13:34
票据转让允许空白背书,F单位如果能提交其是票据合法持有人的有效证据,F就可以行使合法票据持有人的权利。你所说的C单位是从G单位取得票据的,G单位是不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存在疑问。因此,F单位可以挂失,具体结果应当由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判决是非。
追问:

那请问童律师,法院已经判下这张承兑被挂失了,银行收到相关通知单了,那C单位只能向G所要损失了吗?

然后这里有个问题,F挂失时间怎么那么迟呢?3.22的票,3.24到C这里了,如果应该是B给F的,为什么到5.30才去挂失呢?

回答:

司法实践中有恶意挂失的,也有票据违法贴现的,如果F、G都是坐票据违法贴现的,那么,从B手中贴现取得的票据的单位,接下来从F手中取得票据的G单位都很可能不是合法的票据持有人。票据法的背书转让,必须是存在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你这个案子是有点复杂,建议带上资料面讯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8-09 21:22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司法实务中很多的,我们刚刚办理完一个类似的案子,我们那个案子是被人恶意除权判决的,建议你带上相关资料,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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