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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能享受总公司的红利吗

广西-防城港 08-09 16:41  悬赏 0  发布者:ABC刘峰O……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防城港市经营民用爆破器材(炸药雷管)的公司。2007年国家国防科工委下文改组当时的经营体制,即一市一公司,原来县级公司改为市级公司的分公司,2007年11月我们防城港市组建吉安民用爆破器材总公司,我们原来的县级公司成为分公司(共有6人共同投资入股)。组建总公司时我们原来四个县级公司同等出资(各10万三千元),公司章程裁明:各占25%的股份。2009年总公司以原来公司已没有经营权为由将股份办理手续转给当时担任分公司负责人聂某名下,当时,6人签有共同投资共享红利,指明该股份不属于聂个人,是6人共有等内容的协议书,也得到总公司下文确认。
    公司经营了4年,每年向各分公司收取的款项(按进货价的17%收取)超过250万元,4年时间超过1000万元。但4年时间里总公司从未向股东发过红利。理由是公司费用大(按他们说,每年费用多达100多万元),没有利润,总公司的组成人员是,每股东各2名。外加4名行正管理人员共12名,由总公司发放工资,费用不是很多,说明他们只是借口,我们(余下的4名出资人)提出查阅公司账本,又以我们不是公司股东为由拒绝,
请问:
1我们6人除了聂某为股东外其他5人算不算股东,或者有没有享受股东的权利?
2我们将通过怎样的渠道才能了解公司的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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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9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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