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合同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房屋买卖合同

山东-聊城 08-09 17:58  悬赏 0  发布者:gyft19…… 给我留言  回答:(0)
原告诉称,2007年2月,经中间人翟忠法、李进京协调,达成转让被告所有的观城镇新街路南、东临张春立、西邻王运藏的临街宅院的四间两层楼房、配房及相关院落的口头协议,价款64500元,并约定由被告负责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手续及所需税费。2007年2月10日经中间人翟忠法、李进京之手给付被告40000元,被告于次日将房屋与院落交付我使用,我遂进行整修并在配房的南面接建一间。2007年2月26日晚,我与被告及两中间人在王运藏饭店把余款24500元给付被告,并签了房屋转让协议,我与被告及两中间人都在协议上签了字且双方约定次日一块办理房屋及土地过户手续。2007年2月27日我与被告次子岳三东及观城土管所所长刘怀斌一块去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原告房屋未办理房产证致使土地过户手续暂停。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以办证费用过高及其他理由一直推诿不办。现特诉至贵院,要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3.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辩称,我并非将房屋转让给原告,而是将其租赁给原告。2007年2月,原告为方便经营,租赁我位于观城新街的门面房,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租期5年,租金每年5000元,共计25000元。后原告将租金一次性交清,我少要了500元。原告给付欠款时,翟忠法、李进京在场;所涉房屋系家庭共同财产,我无权进行处分;原告利用我不识字的弱势,采取欺诈手段让我在协议上签字,我一直认为其是租赁协议,原告主张转让协议应予以撤销;原告要求法院确定房屋所有权于法无据,不属法院职权范围,应予以驳回;证人翟忠法与原告是把兄弟,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应不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经中间人翟忠法、李进京介绍,原、被告达成将被告所有的位于莘县观城镇新街的临街房屋(东临张春立、西邻王运藏、北临街道、南邻胡同)转让给原告的初步意向,约定转让房屋价款64500元。后原告经中间人翟忠法、李进京之手分别于2007年2月10日、2007年2月26日分两次向被告付房款40000元、24500元。2007年2月26日,原、被告补签了房屋转让协议,中间人翟忠法、李进京在转让协议签字公证。之后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迄今尚未办理房屋的产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已将诉争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原告持有。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曾同去莘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因无房产证及过户费用较高等缘故,致使双方一直未能办理相关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转让协议2.翟忠法证人证言3.翟忠法、李进京证明材料4.转让协议(2007.2.27)
评估、转让申请6.国有土地使用证7.李进京视听资料
    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依职权调查翟忠法、李进京、王永怀的调查笔录 。
问题补充:
协议是否有效?原告诉求能否被支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海淀区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广西桂林
北京西城区
福建福州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1468
湖北 襄阳
人气:443187
陕西 西安
人气:582800
湖南 长沙
人气:542550
重庆 江北
人气:392419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638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