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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 违约金

江苏 08-10 21:12  悬赏 20  发布者:dxflzs……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1年1月与一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3月份开始到公司实习。因家庭因素,我需要到他市就业。与公司协商解除协议。公司以实习期无工资等为由,要求双倍返还这几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金(金额约有1万多),并怀疑我盗窃公司机密去新单位。从网上查询说违约金一般在2000-3000元左右,还有说不超过一个月工资。另外有人说,违约金只有在单位给予培训等才能向个人索要。


   从道德诚信上说,我是愿意支付违约金的,但不能这么过。额,毕竟刚刚出来,实习期的工资根本入不敷出,不想再向家人索要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应该支付?要的话应支付多少违约金?还有是否存在赔偿保密方面的违约金?

注:
1.我并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存在保密协议。
2.实习后公司并未给予我相关专业的培训(签订协议后,未在规定的实习前,在春节期间有参加公司的一个小讲座,花费在200元左右)。
3.就业协议并未提到违约金。
4.协议规定我实习期间工资为1500(另有住房补助和饭贴,加之最近的高温补助)。
5.我找的新工作和原工作是同职业,但跨市。由于消防行业的特殊性,资质、业务范围被限定在固定地区,不会对原公司造成实质性的损失。
问题补充:
因公司要求,我在3月份,即到公司实习,但期间我因要完成毕业设计和答辩返校。到上个月底为止,满算才是3个月。协议上规定3个月转正,从时间上来说,已经超过5个月了。这算不算公司违约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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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0 21:38
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公司认为你盗窃商业秘密,负有举证责任,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力责任。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你不需要承担违约金责任。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非常清楚,看不懂再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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