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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屋还能要回来吗?
陕西-渭南 12-28 19:27 悬赏 0 发布者:0077ww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是陕西渭南市某商业广场的业主,我们于2004年各自分别与陕西渭南某开发公司签订了房产购买合同,购得了该公司大卖场面积不等的商铺,并取得了各自购买商铺的产权证。产权证上标注的四邻清楚,各商铺的地理位置明晰,并且开发商承诺商铺可以自主经营,也可出租,购买时开发商承诺是独立的隔断房,但一直未隔。随后我们便分别和开发商旗下的物业公司签订了10年代租代管合同。在2005至2007年分别领取了三年房租后,开发商未经过广大业主的同意,私自将大卖场的管理权从物业公司收回,从此,我们业主的灾难到来了,年年为了讨要自己那点租金,与开发商费劲周折,艰苦奋战,踏破铁鞋,经历了7年的磨难,终于在2014年盼到租赁合同到期了,我们心想这下终于解放了,可以收回自己的铺面自由支配了,谁承想另一场恶梦又开始了。当我们拿着到期的租赁合同去要收回自己的店铺时,才得知开发商已私自于2008年与陕西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15年租赁合同,其租赁期限远远超出了与业主签订的十年期合同,要到2023年才能到期。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开发商开始诱逼业主们再次与他们签订合同,而且租金不涨,此举引起广大业主的不满,许多业主拒绝续签合同。十年来的艰辛历历在目,十年来GDP的翻番,物价的增长,而我们的房租却分文不涨,且被开发商层层剥扣,如此行径,怎能让人心服口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业主将开发商,物业公司及商业连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履行合同,如期归还商铺,要求商业连锁公司停止非法占用商铺,并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这样的要求过分吗?然而法院在受理了此案后,于2015年10月27日开庭审理,庭上在原告被告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后,法庭宣布进入调节阶段,继而休庭,各自离开。在经历了一个月的等待后,在原告被告没有见面,没有电话沟通,没有过任何调节细节的情况下,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下发了判决书,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判决书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商品房为非独立商铺,在空间上不能与其他业主的空间相区分。”判决认为“在租赁期间,第一被告(开发商)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原告商品房转给第三被告(连锁公司)15年,超出原告与第二被告(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的期限,并由连锁公司使用至今,显属不妥”。判决一直强调原告的商品房没有分割墙体,商铺只有统一经营,才能保证业主利益最大化。判决认为如果判决原告为被告腾出商铺,会损害商场的使用价值,继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原告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可通过房屋继续出租获取,本案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房屋没有分隔,是开发商不作为,没有兑现承诺,不应该将责任推给我们业主。我们的产权符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开发商超期出租我们的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不能用“显属不妥”而论,不妥即为有过错,有错为何不改;房屋是我们自己的,出租或自用,别人无权干涉,且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了我们的房屋,应该支付占用费,且合同已经到期,在没有新合同下,我们也无处获得租金。
由于此案涉及到商场几百户业主的共同利益,对于这样的判决,我们实在无法接受,现请各位法律专家指点迷津,谢谢了。
判决书如下:“本院认为原告的商品房为非独立商铺,在空间上不能与其他业主的空间相区分。”判决认为“在租赁期间,第一被告(开发商)未征得原告同意将原告商品房转给第三被告(连锁公司)15年,超出原告与第二被告(物业公司)租赁合同的期限,并由连锁公司使用至今,显属不妥”。判决一直强调原告的商品房没有分割墙体,商铺只有统一经营,才能保证业主利益最大化。判决认为如果判决原告为被告腾出商铺,会损害商场的使用价值,继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原告主张的占有使用费,可通过房屋继续出租获取,本案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房屋没有分隔,是开发商不作为,没有兑现承诺,不应该将责任推给我们业主。我们的产权符合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开发商超期出租我们的房屋,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不能用“显属不妥”而论,不妥即为有过错,有错为何不改;房屋是我们自己的,出租或自用,别人无权干涉,且在没有经过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占用了我们的房屋,应该支付占用费,且合同已经到期,在没有新合同下,我们也无处获得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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