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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08-11 13:54  悬赏 20  发布者:GaL3596 回答:(1)
我是佛山南海的有一套房了在本年的1月31日签下买卖合同,由于刚好是过春节,的原因所以要将所有的手续要等政府各部门上班才去办理,而且我的房子是按揭的要买家帮忙属契,又要等银行同意提前还款,等所有的手续办得差不多的时候,我们这边的政策有了变动,要买方提供我们这边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最小一年)现在买方只能提供广州那边的,所以现在房屋不能成交,但我们这边只要能补交一年的社保就可以成交,但买方不愿意这样做,属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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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2 08:37
1、不属于违约,这应该是不可抗力,即国家政策的原因。
2、可以解除合同。
   依据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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