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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成立吗

吉林-吉林 08-11 20:04  悬赏 0  发布者:萱萱时尚妈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自2006年开始经营一家超市,在2010年12月动迁了。但租赁合同续租的日期是2010年9月-2014年9月,房租一次性交齐。当时动迁由建委主任按照拆迁法第二十七条与我签定了产权调换,我继续承租,享受停产停业的损失。
    但我在搬迁后,找到建委主任时并没有按照当时签定的产权调换执行,2011年5月份在建委主任的主持下与房主又签定的货币补偿协议,这样我就没法再续租同时也没给我任何说法,我去找建委时,也对我不理会。请问建委主任与我签定协议后又再次与房主签定了协议,并对我没有说法,这样的行为属于渎职吗?我可以告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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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4 14:58
毕长明律师解答:
1、首先,你是个傻瓜;
2、其次,你还是个傻瓜;
3、之前的产权调换协议对你而言是有利的,你只需要与房主再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即可;
4、但问题的关键是你又签订了一份,货币补偿协议,没有办法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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