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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警务人员人室抢劫应该判几年

广东-广州 08-30 13:06  悬赏 5  发布者:hao821…… 给我留言  回答:(7)
冒充警务人员,团伙犯罪,人室抢劫应该判几年?但是初次,只是从犯不是主犯。应该怎样叛刑?
问题补充:
但是他们是团伙抢的,假如只抓到一个人其如的人都还没有抓到,那请问抓到的着个是不是拘留15天后就判刑还是要等他们全部被捕才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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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30 13:18
刑期在十年以上。
回复时间: 2009-08-30 13:16
从犯的话,一般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详细咨询QQ522391196,电话13560219053广州)
回复时间: 2009-08-30 14:06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是不是从犯还需要公检法机关根据案情和证据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
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
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回复时间: 2009-08-31 08:25
可能处十年以上刑期。如果其他案犯未捕获,不影响其他人的案件审理。
回复时间: 2009-08-31 10:50
入户抢劫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如果有其它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如果仅抓到了一个人,但有证据证明被抓之人参与了犯罪是可以判的,但一般都会判得相对较轻。并不需要全部抓济了再起诉。拘留之后还有一个报捕批捕的程序。之后还有审查起诉的程序。
回复时间: 2009-08-31 11:57
十年以上,有入室抢劫的情节。
回复时间: 2009-08-31 21:49
一般在十年以上,建议请律师提供咨询等服务,争取立功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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