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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权问题

重庆 08-13 15:20  悬赏 10  发布者:livi 给我留言  回答:(0)
合同法相关内容引用: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问题的提出:
根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假设三年前订立的某一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一方确实采用了欺诈、胁迫的手段。其中胁迫手段对方当时就已经意识到,但至今没有行使撤销权,显然撤销权现在已经消灭。
但是对方现在确有证据证明,在订立上述合同过程中,一方不仅存在胁迫,而且存在欺诈。
请问:1、如果现在对方以胁迫和欺诈两项事由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对方的撤销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如果撤销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对方如果仅以和欺诈一项事由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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