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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

浙江-杭州 08-13 17:12  悬赏 10  发布者:whlubi…… 给我留言  回答:(7)
死者女为杭州城镇户口,凶手为死者丈夫,间歇性精神分裂(精神发作免于刑事处罚)。
在外地有一套房产,房产证上的名字为死者和公公。
死者和丈夫2008年4月结婚,外地房产证上的发证日期为2008年7月8号,付款日期是在结婚前。
疑惑”
1、凶手丈夫有没有继承权分割死者外地的房产?
2、凶手丈夫从来没有工作,平时都在外边旅游玩,一直由其父母和死者抚养,那么这套婚前由死者和公公出资,婚后才拿到房产证的房产,其中死者的一半是死者独自所受还是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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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3 18:21
不可以继承。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17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13 18:32
1、有权继承,因其行为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死者的一半是夫妻共同所有。
回复时间: 2011-08-13 17:20
1、属个人财产;2、根据规定,可剥夺其丈夫的继承权。
回复时间: 2011-08-13 17:59
1、不能。
2、行凶人无权继承,还应当赔偿!
回复时间: 2011-08-13 19:09
不可以继承。
回复时间: 2011-08-13 20:57
1,凶手丈夫有精神病,可以分得。
2,死者的一半是自己独有。
回复时间: 2011-08-15 09:19
你好,不能继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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