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已关闭
- 孙术校律师对 将满19周岁,偷了一部苹果手机,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邻居房基地侵权,中院都驳回了,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在保定上班两年了,一直没有签订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你好,我2016年离的婚有一个女儿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房产交易问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我是男方,离婚了,孩子一岁半跟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夫妻共同财产假如妻子转移了咋办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民事诉讼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离婚法律怎么判?有一个4岁的女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 孙术校律师对 律师您好。我是2018年被人在支付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吉林-松原 08-14 09:37 悬赏 0 发布者:zx7643…… 给我留言 回答:(0)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闫景海,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长岭县人 现住长岭县太平山镇镇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周忠庆,男,1962年6月4日生 汉族 长岭县人 现住长岭县太平山镇太平山村太平山屯。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和2010松民一终字第1170号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等,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和2010松民一终字第1170号判决。
2.请法院证实申请人并没有承认现有卷宗这三笔本金欠条分别为7000元,9000元,10000元的本金欠条。
3.证实这笔9000元本金欠条明显经过多次的涂改。
4、证实现有的三份欠条是伪造的,欠条落款不是本人签的名。
5. 证实10000元本金欠条和9000元本金欠条,是同一天形成的欠条。
6. 证实一审中,被申请人提出不象申请人索要9000元的利息。
证实一审中,笫一次庭审中10000元欠条,和9000欠条是用被申请人自己写的11400元欠条对换形成的欠条。
7.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98年至99年间申请人闫景海因到辽宁省用自家货车送私盐缺少资金到被申请人周忠庆家中抬款三次分别为10000元.7000元.7600元。后因运私食盐(已被有关机关处理),就没有级时还上被申请人的款. 到2000年时,因是太平山镇小城镇建设年. 政府要求太平山镇内每个商户必须建楼,当时被申请人就分别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要钱,申请人就把1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2400还给被申请人,现有抽回的欠条和庭审笔录为证。后.被申请人又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要其它二笔款,因申请人在2000年时自家建楼,实在没有钱给他。被申请人周忠庆就要求重新打二份欠条给他, 被申请人周忠庆就把他事先仿着申请人闫景海的笔体写了一张11400元的欠条及算好的利息,给了申请人闫景海.申请人闫景海误以为是自已写的欠条,就重新给他打了欠条,等到周忠庆起诉时才知道这张11400元欠条不是自已写的,在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周忠庆自已也说这张11400元的欠条是他自己写的,后二人结帐重新打欠条的同时申请人闫景海抽回的这张11400元欠条,以上有庭审笔录为证。依据一审法院的逻辑,说申请人闫景海在那张11400元欠条上签了字,根本一个字都没有申请人签的。以二审法院的逻辑,说申请人以对现卷宗的三张欠条以给确认,可申请人是在一审时,第一次庭审时分别对其中10000元欠条,7600元的欠条,7000元的欠条给确认,申请人并说明此三张欠条是用被申请人周忠庆仿着申请人闫景海的笔体写了一张11400元的欠条,对换形成的欠条,可现在卷宗的三张欠条分别是10000元欠条,9000元欠条,7000元欠条。不知二审平什么说申请人以对三张欠条给以质证,质证三张欠条在那?
综上所述,卷宗的三张欠条其中10000元欠条,和9000欠条是用被申请人自己写的11400元欠条对换形成的欠条。并经过多次涂改而成,请法官看一下卷宗中的10000元欠条,9000元,11400元欠条都是同个日期形成的欠条。被申请人编造、虚构事实,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以购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还有于长岭县法院和松原法院有直接责任。请求法院撤销本次下发的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申请人闫景海再次澄清在第一次庭审时,只说了自己98年至99年间欠款事,并没有机会说自己还款,再第二次庭审时,申请人已经说明款已经还清,申请人闫景海至此并没有承认自己所欠被申请人周忠庆的款。一审和二审只是简单的从第一次庭审时说欠款作出判决,申请人闫景海不服长岭县法院和松原法院的判决。
一.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被申请人出示了本金为7600元,7000元,10000元三份欠条。本人经质证确定是自己所签名的三份欠条,其中本金为10000元欠条和7600欠条是用被申请人自己写的11400欠条对换而形成的欠条。但在庭后本人复印卷宗时发现,三张欠条已被调换成本金为9000元,7000元,10000元。现有的卷宗三份欠条不是本人签的名字,卷宗欠条签名处的景字也写错,海字的笔顺和本人所写的笔顺根本不同。本人认定,此三张欠条完全是伪造的,请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迹鉴定,所签名真伪。
二.这张9000元的欠条是经过多次涂改伪造的,日期明显是由08年2月4日改为3月28日,请法院看一下那张本金为10000元欠条也是08年2月4日的欠条,既然同一天能发生两张欠条,本人认为一定有原因。另外9000元本金欠条被申请人在一审时说不要利息而下判决时法院却计算利息。(对于不要利息的说法申请人也有很大的疑问?)
在2010年8月25日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出示9000元本金的欠条。落款日期为2000年7月13日。在2010年9月13日一审庭审时也出示本金为9000元的欠条落款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至此,被申请人所说的9000元本金欠条日期出现了三种,即分别为2000年7月13日,2008年2月4日,2008年3月28日。以上有庭审笔录为证。
三.在7000元本金欠条上在2008年1月5日还10000元下欠3500元欠条上日期上为什么写成2008年8月份还的,还不是本人所写的日期,本人写的还款日期为什么不见了。
四.在一审中10000元本金欠条被申请人周忠庆说这笔款以还清,但为什么现在周忠庆手中还有10000元本金欠条。本人不承认这枚欠条,还不是本人所签名。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说此三笔抬款都是从他妹妹家拿的钱,可他妹妹出庭做证时说三笔抬款都是2000年后拿的。借条落款日期及一审二审认定的日期与借条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上面的日期都是随便编的。资金来源,资金的数额,资金的日期所作的数次陈述前后不一致,与证人陈述亦存在矛盾。鉴此,难以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请人也有很大的疑问:
一审和二审认定申请人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在2009年2月13日距原告起诉时间不超过2年。可申请人在2009年2月13日还款时以和被申请人结清帐,二人以不存在借袋关系,等到2010年被申请人又拿出了三张欠条向申请人要帐,申请人不给,被申请人就拿着三张本金欠条分别为10000元.7000元.7600元。起诉到法院。我一共还了二笔10000元其中一笔直接在欠条上扣账下欠3500元,为什么在2009年2月13日还10000元没有在欠条上扣帐,因当时以把帐结清。申请人认定在2009年2月13日还款和现卷宗的三张欠条没有印和关系,现卷宗的三张欠条全部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查明事实,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五.申请人闫景海借款是用在运私盐,可被申请人说是用在建楼上,可在2000年建楼时,是小城镇建设年,政府是给贷款的。
因一审.笫一次庭审中申请人指说了98年一99年间欠款的事,没有把还款的事全部说出,所以申请人要求一审法官在开一次庭,等到第二次开庭时申请人把还款的事全部说出及出示被申请人自己写的11400元本金欠条后,第三次开庭不知因为什么7600本金欠条变成9000元本金欠条。
申请人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申请人坚信,现代法官。的智慧一定远远胜于古代的青天老爷。
此 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景海 手机号13756734282
2011年7月17日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诉人):闫景海,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长岭县人 现住长岭县太平山镇镇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周忠庆,男,1962年6月4日生 汉族 长岭县人 现住长岭县太平山镇太平山村太平山屯。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和2010松民一终字第1170号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等,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撤销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和2010松民一终字第1170号判决。
2.请法院证实申请人并没有承认现有卷宗这三笔本金欠条分别为7000元,9000元,10000元的本金欠条。
3.证实这笔9000元本金欠条明显经过多次的涂改。
4、证实现有的三份欠条是伪造的,欠条落款不是本人签的名。
5. 证实10000元本金欠条和9000元本金欠条,是同一天形成的欠条。
6. 证实一审中,被申请人提出不象申请人索要9000元的利息。
证实一审中,笫一次庭审中10000元欠条,和9000欠条是用被申请人自己写的11400元欠条对换形成的欠条。
7.请求判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98年至99年间申请人闫景海因到辽宁省用自家货车送私盐缺少资金到被申请人周忠庆家中抬款三次分别为10000元.7000元.7600元。后因运私食盐(已被有关机关处理),就没有级时还上被申请人的款. 到2000年时,因是太平山镇小城镇建设年. 政府要求太平山镇内每个商户必须建楼,当时被申请人就分别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要钱,申请人就把10000元的本金及利息共计12400还给被申请人,现有抽回的欠条和庭审笔录为证。后.被申请人又多次到申请人家中要其它二笔款,因申请人在2000年时自家建楼,实在没有钱给他。被申请人周忠庆就要求重新打二份欠条给他, 被申请人周忠庆就把他事先仿着申请人闫景海的笔体写了一张11400元的欠条及算好的利息,给了申请人闫景海.申请人闫景海误以为是自已写的欠条,就重新给他打了欠条,等到周忠庆起诉时才知道这张11400元欠条不是自已写的,在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周忠庆自已也说这张11400元的欠条是他自己写的,后二人结帐重新打欠条的同时申请人闫景海抽回的这张11400元欠条,以上有庭审笔录为证。依据一审法院的逻辑,说申请人闫景海在那张11400元欠条上签了字,根本一个字都没有申请人签的。以二审法院的逻辑,说申请人以对现卷宗的三张欠条以给确认,可申请人是在一审时,第一次庭审时分别对其中10000元欠条,7600元的欠条,7000元的欠条给确认,申请人并说明此三张欠条是用被申请人周忠庆仿着申请人闫景海的笔体写了一张11400元的欠条,对换形成的欠条,可现在卷宗的三张欠条分别是10000元欠条,9000元欠条,7000元欠条。不知二审平什么说申请人以对三张欠条给以质证,质证三张欠条在那?
综上所述,卷宗的三张欠条其中10000元欠条,和9000欠条是用被申请人自己写的11400元欠条对换形成的欠条。并经过多次涂改而成,请法官看一下卷宗中的10000元欠条,9000元,11400元欠条都是同个日期形成的欠条。被申请人编造、虚构事实,利用虚假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以购成诈骗罪。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还有于长岭县法院和松原法院有直接责任。请求法院撤销本次下发的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申请人闫景海再次澄清在第一次庭审时,只说了自己98年至99年间欠款事,并没有机会说自己还款,再第二次庭审时,申请人已经说明款已经还清,申请人闫景海至此并没有承认自己所欠被申请人周忠庆的款。一审和二审只是简单的从第一次庭审时说欠款作出判决,申请人闫景海不服长岭县法院和松原法院的判决。
一.在一审.第一次庭审中被申请人出示了本金为7600元,7000元,10000元三份欠条。本人经质证确定是自己所签名的三份欠条,其中本金为10000元欠条和7600欠条是用被申请人自己写的11400欠条对换而形成的欠条。但在庭后本人复印卷宗时发现,三张欠条已被调换成本金为9000元,7000元,10000元。现有的卷宗三份欠条不是本人签的名字,卷宗欠条签名处的景字也写错,海字的笔顺和本人所写的笔顺根本不同。本人认定,此三张欠条完全是伪造的,请法院依法委托有关机关进行笔迹鉴定,所签名真伪。
二.这张9000元的欠条是经过多次涂改伪造的,日期明显是由08年2月4日改为3月28日,请法院看一下那张本金为10000元欠条也是08年2月4日的欠条,既然同一天能发生两张欠条,本人认为一定有原因。另外9000元本金欠条被申请人在一审时说不要利息而下判决时法院却计算利息。(对于不要利息的说法申请人也有很大的疑问?)
在2010年8月25日一审庭审时被申请人出示9000元本金的欠条。落款日期为2000年7月13日。在2010年9月13日一审庭审时也出示本金为9000元的欠条落款日期为2008年3月28日至此,被申请人所说的9000元本金欠条日期出现了三种,即分别为2000年7月13日,2008年2月4日,2008年3月28日。以上有庭审笔录为证。
三.在7000元本金欠条上在2008年1月5日还10000元下欠3500元欠条上日期上为什么写成2008年8月份还的,还不是本人所写的日期,本人写的还款日期为什么不见了。
四.在一审中10000元本金欠条被申请人周忠庆说这笔款以还清,但为什么现在周忠庆手中还有10000元本金欠条。本人不承认这枚欠条,还不是本人所签名。被申请人在一审庭审中说此三笔抬款都是从他妹妹家拿的钱,可他妹妹出庭做证时说三笔抬款都是2000年后拿的。借条落款日期及一审二审认定的日期与借条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上面的日期都是随便编的。资金来源,资金的数额,资金的日期所作的数次陈述前后不一致,与证人陈述亦存在矛盾。鉴此,难以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申请人也有很大的疑问:
一审和二审认定申请人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在2009年2月13日距原告起诉时间不超过2年。可申请人在2009年2月13日还款时以和被申请人结清帐,二人以不存在借袋关系,等到2010年被申请人又拿出了三张欠条向申请人要帐,申请人不给,被申请人就拿着三张本金欠条分别为10000元.7000元.7600元。起诉到法院。我一共还了二笔10000元其中一笔直接在欠条上扣账下欠3500元,为什么在2009年2月13日还10000元没有在欠条上扣帐,因当时以把帐结清。申请人认定在2009年2月13日还款和现卷宗的三张欠条没有印和关系,现卷宗的三张欠条全部超过诉讼时效。请法院查明事实,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五.申请人闫景海借款是用在运私盐,可被申请人说是用在建楼上,可在2000年建楼时,是小城镇建设年,政府是给贷款的。
因一审.笫一次庭审中申请人指说了98年一99年间欠款的事,没有把还款的事全部说出,所以申请人要求一审法官在开一次庭,等到第二次开庭时申请人把还款的事全部说出及出示被申请人自己写的11400元本金欠条后,第三次开庭不知因为什么7600本金欠条变成9000元本金欠条。
申请人强烈要求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申请人坚信,现代法官。的智慧一定远远胜于古代的青天老爷。
此 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闫景海 手机号13756734282
2011年7月17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寻找更多解答
-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调解书生效后不执行怎么办? 7个回答
20 - 民间借贷纠纷 3个回答
5 - 民间借贷纠纷,仅保证期间已过进行答辩,法庭能支持吗 12个回答
0 - 民间借贷纠纷 3个回答
0 - 民间借贷纠纷 2个回答
0
推荐律师 加入本地优秀律师推荐>>
最佳律师解答
- (吴亮)(2026-02-04)·借给企业的借款诉讼期是多少时限?
-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2025-10-17)·婚前对方欠款离婚后被债权人追债
-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2025-10-11)·担任公司法人对婚前债务的影响
- (刘中良)(2025-06-02)·是不是民事违约责任条款
- (李波)(2024-07-01)·代办机构不退费
- (陈友铭)(2024-06-28)·债权债务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