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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方与劳务公司未正式签订分包合同,蒋某以劳务公司名义组织人员进场,已经完成工程的三分之一,因其人

山东 08-15 18:27  悬赏 25  发布者:请帮我分析 给我留言  回答:(2)
总承包方将劳务分包给蒋某,蒋某承诺将以劳务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务合同,但是迟迟未签订,仅有一份总承包方项目负责人王某与蒋某个人签订的劳务合同,现工程已进行到三分之一,因种种原因蒋某在施工过程中不配合工作,人员不到位,造成其施工队伍无故停工4天以上,因工程工期紧张,进度要求较高,现迫于压力总承包方王某决定清理蒋某出场,组织新的劳务公司进场,前提是结算完已完工程量的工资并支付相应工资给蒋某带来的工人,所有工资发放均有领取人签字确认。现蒋某不服,向项目部索赔数十万元并诉诸法院,请问蒋某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问题补充:
请问律师老师,如果项目部直接与施工班组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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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5 19:19
从形式上看,你们之间的劳务分包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蒋某并不是具备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因此,即使你们就此签订了合同也是无效的。而对于无效合同,蒋某应付主要过错,因此,双方据实结算完毕后,项目部无需向蒋某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蒋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1-08-16 08:16
蒋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胜诉的可能性不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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