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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在2001年我卖了自己修建的住宅房东面的两个门市和一楼一底,当时合同只约定了由卖方提供办理

四川-巴中 08-18 09:20  悬赏 35  发布者:沙漠里的草 给我留言  回答:(3)
请问一下,在2001年我卖了自己修建的住宅房东面的两个门市和一楼一底,当时合同只约定了由卖方提供办理房产证,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后由于买方迟迟不缴纳剩余的房款,卖方写了个补充协议,说明当买方需要土地使用分割手续时,由卖方提供其手续。现在买方需要,由于办理土地使用分割手续时需要一笔费用,咨询一下,是否可以向买方提出索要土地分割的费用。其次,在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家属的签字,此房乃是夫妻共有财产,家属能否追溯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问题补充:
房产证在2001年,委托他人办理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是建设委员会发证,是否有效?
国家统一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证是从什么时候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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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22 15:34
房地一体原则是法律规定的交易原则,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改变。所以对方已经购买了你的房产,且合同约定办理房产的变更手续的费用均由出卖方承担,那么你不能将地与房分割进行变更并要求买方承担变更费用。
    根据你提供的案件情况来看,你以这个理由宣告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目的不能实现。
回复时间: 2011-08-16 21:25
房产证地和使用分割费用,合同已经约定由卖方承担,这个两笔费用由卖方支付。不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你已经交付了房屋,买方已经取得了所有权。
追问:

但是合同约定的是,卖方只承担房产证的办理,并且我也已经履行了,并没有说土地使用证也由我办理。那么,家属能抗议合同无效吗

回答:

房屋已经过户,所有权已经发生改变,土地使用权也已经转移。不可以抗议合同无效,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土地使用证方面的费用由谁支付,一般来说买方支付。你要配合他办理土地使用证

回复时间: 2011-08-18 11:40
补充协议约定不明,如果卖方已经承担了土地分割费用,不可以向买方索要土地分割费用了。如果房屋已经过户给买方,买方也支付了合理价款,家属不能追回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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