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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陕西-渭南 08-18 09:44  悬赏 0  发布者:OqE9622 回答:(1)
2006年甲方单位为了还请债务,用自己本单位门面房(两间两层及100平方米空院)向内部工人承包。无人承包,乙方一次交了10.8万元签定了40年使用权。(现已使用5年)。甲方未和乙方接触合同,又和一家地产开发商签定了合同,甲方得到580平方米门面房,100万现金达成协议。开发商未经本人同意拆除了房屋。现在甲方要按原合同与乙方解除合同赔偿。原合同内容:(使用期间甲方因企业行为如改制改组等原则上必须保证本合同履行完毕,如确要收回,甲方应承担乙方原投资一倍的赔偿责任)因近几年来房屋迅速涨价,乙方觉得一倍的赔偿责任与现实不符。坚持要按原合同使用门面房到期。法院能否支持原合同及乙方门面房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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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8 09:5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首先出租合同承租期限40年是不合法律规定的,最长20年;
    2,其次没有解除先拆房子是不对的,严重的违约行为,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3,关于合同中所提到的确要收回的含义是本案的关键,何为确要收回的理由,是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投资一倍,这个概念本身就很模糊,是房租的一倍,还是你在房子上以及生意上的投资,本身的约定不清楚。因此,你的这个案子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本身的变数比较大。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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