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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申冤者酬金十万

河南-濮阳 01-07 14:05  悬赏 0  发布者:duchui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遵纪守法却蒙冤八年,公、检、法装聋作哑,2014年7月7日法院复函说并判决并无不当,要我复判息诉,以后拒收我的刑事申诉状,理由是没有新的内容,格式也不够标,最好请律师代理。
本案判决书   (2009) 华区刑初字第220号(摘要)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杜炊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重庆市、濮阳市等地古玩市场及通过网络非法收购象牙制品14件,经鉴定共计价值43375.3元。案发后,赃物均被濮阳市公安局华龙区分局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炊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已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炊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的看点有两个,1、我犯了什么法?起诉书和判决书上都没有说明;2、判决有没有证据?本案唯一的判决依据就是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这个鉴定书的结论是“14件野生动物制品均为象牙制品,总重1.041Kg,总价值43375.3元,”
先说第一点,我犯了什么法?2015年11月26日华龙区检察院电话答复,我归纳如下:
A、我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B、购买象牙制品应该有国家的许可标识;
C、还有一个什么司法解释; 
为什么说我蒙冤8年?现在来驳斥一下检察院的答复:
a、《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参照《公约》的相关规定执行,《公约》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公约》生效前的标本是允许贸易的,这也符合“法不溯及既往” 的原则,《公约》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个人或者家庭财产不受本《公约》限制,也是可以贸易的。根据《公约》第七条解释,本人的收藏行为并不违法。本人收集到的中央电视台的多个节目里,专家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领导在就大象保护节目里的说法可以进一步加以佐证,但不在此展示。
b、1991我国年全面禁止象牙及其制品国际贸易后,为了区分 “政策后”合法进口的象牙才有了许可标识。
C、我没听清她说的是什么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看看吧,还是走私案哟。
再来看第二点,本案的判决依据:先来看一看2015年9月报导的一个象牙走私案例:从科特迪瓦带回象牙制品的是1978年出生的女子姜某。经检验为现代象科象牙制品,净重14.535千克,价值人民币605629.84元。判处姜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这个走私案的“鉴定”多了“现代”二字。但走私案件性质不同,2007年我国就禁止象牙及其制品进出海关。但目前国内的象牙及其制品的贸易是正常进行的,对1949年以前的象牙及其制品称为“古董象牙”,对1991年以前的象牙及其制品称为“合法象牙”, 这些是政策前的,是可以自由买卖的,只对1991 年以后合法进口的新象牙实行定点加工经营和统一标志的许可证管理制度。我以收藏为目的,持有两本收藏会员证书,以古董为目标,涉案物证全是古董象牙。庭审时本案辩护律师在律师辩护词里说过“象牙制品年代比较久远,大多是清代以前的” 本案的判决依据是鉴定证书,这个鉴定证书除了能证明是象牙真品和其自身的价值外,并没有证明涉案物证非法,涉案物证合法!何来的非法收购罪?
可惜呀这些精美的收藏品已经找不到了,2014年9月27日,检察院在电话上告诉我,上缴国库的涉案象牙制品找不到了,没法重新做鉴定。
我用了八年(2008年1月21日案发)时间才搞清本案的法律关系实属不易,公安一开始就是想办个冤案,本案公安有涉嫌贪污涉案物证、办假案、放走本地卖等违法行为,翻案肯定困难重重, 有意者联系我,我提供资料,可签订合同,成事付款,多少钱都没有我的名誉重要。微信号1898 3980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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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1-07 19:31
你好,建议带着有关材料当面咨询律师,详细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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