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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A区某厂的退休工人杨某住该市B区,有子女四人,长子杨甲、长女杨乙和二女杨丙都在海城市A区工作,

广西-南宁 01-07 17:2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1)
海城市A区某厂的退休工人杨某住该市B区,有子女四人,长子杨甲、长女杨乙和二女杨丙都在海城市A区工作,次子杨丁在江溪市C区工作。
2000年6月杨某海城市A区遇车祸死亡,其在海城市B区遗有楼房一栋及家具等物若干。子女四人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了分歧。两姊妹主张房屋由两兄妹平分,家具有两姊妹协商分配。次子杨丁表示同意。长子杨甲反对。兄弟姐妹多次协商不成,杨丁因单位有事返回了江溪市C区。
杨甲遂向江溪市C区法院对其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继承全部房屋。江溪市C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此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遂将此案移送给海城市A区人民法院。海城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被继承人尚有两个女儿,经联系,她们表示对父亲的遗产不放弃继承权,但又不同意参加诉讼。因此,海城市A区人民法院将杨乙、杨丙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在审理过程中,海城市A区法院认为自己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遂将案件移送海城市B区法院。
提问
1、本案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为什么?
2、杨乙、杨丙是共同诉讼人还是第三人?海城市A区法院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正确?
3、海城市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B区法院,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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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07 17:32
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
追问:

杨乙、杨丙是共同诉讼人还是第三人?海城市A区法院将其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正确?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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