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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11年12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的派遣劳动合同,每两年续签一次

陕西-西安 01-10 18:3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您好,我是2011年12月1日与用人单位签的派遣劳动合同,每两年续签一次。2015年11月30日又该续签合同时,本人已提前一个月提交了自愿续签合同申请后,单位没说继续签还是不签。在11月25日左右突然通知不再续签。因本人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就单方面的将劳动合同延后一个月也就是12月31日(本人哺乳期结束)与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12月已经不让我再去上班。经派遣公司传达,用人单位愿意赔偿4个月的补偿金。我们这一拨有6个人,其他5个人因为不是提前一个月通知解聘的所以赔偿5个月补偿金,我因为合同延长一个月再解聘用人单位说这样算是提前一个月通知了,所以给我只支付4个月补偿金。而且其他5个人的补偿金是按照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的,我因为2015年前五个月在休产假只有基本工资没有任何补助包括降温费和取暖费,这样我的合同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就特别低,相应的补偿金就比别人少一半,请问这样核算合理吗?是否还应参照《妇女儿童保护法》给我支付补偿金?如果我不接受单位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可以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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