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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河南-平顶山 08-22 09:02 悬赏 0 发布者:gzl288 给我留言 回答:(6) 问:男方(在北京工作)2006年初在北京贷款购房,2008年4月11日同女方(在平顶山工作)在北京进行登记结婚,没过几天日子二人就闹分手,从此,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且女方没有拿过一分钱参与男方还贷,现在要离婚了,女方提出要分割还贷和增值部分,对此如何认定?
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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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22 09:05
还贷款部分可以分割,增值部分不享有分割权
- [河南-郑州]
- 朱明胜律师
- 34412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22 09:32
首先房子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还贷的一方不能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 [北京-朝阳区]
- 李同红律师
- 4332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22 09:55
还贷款部分可以分割
- [河南-郑州]
- 吴振举律师
- 7190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22 11:36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 39条: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 39条: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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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08-22 15:19
女方有权利分配出资和增值部分财产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8-22 18:11
具体的需要你携带相关材料,和我直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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