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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报案时间是否有限制

 08-23 01:14  悬赏 0  发布者:我爱吃草莓 给我留言 地区:新疆-新疆 回答:(1)
2010年7月9日朋友与我合伙到克拉玛依市竞标,当时我以朋友名义支付了竞标保证金三十万元,后未中标,但朋友只还给我十五万元后再也无法联系,请问:我现在告他诈骗是否已过报案期限?他的行为是否购成诈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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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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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8月23日 01时31分
1、不是诈骗犯罪。
2、民事欠款纠纷,2年的诉讼时效。
追问:

谢谢王律师!另外,竞标结束后我这个朋友说要再用十五万去打通关节又向我借款149950元,并承诺一个月归还,由于当时我在阿克苏市他在乌鲁木齐市所以没打欠条,我由网上银行向他汇款并保留了汇款凭据,但借款到期后他未归还欠款,还不接电话并无法联系,请问这能购成诈骗吗?他是浙江人,我是新疆人,请问如果是诈骗我应在何地报案?如果不是诈骗是民事欠款纠纷,我应在何地向他提起讼诉?期待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回答:

1、不是诈骗,还是借款纠纷。
2、应该向被告住所地(浙江),或者是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乌鲁木齐1年以上)法院起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 
如何才能将那些别有用心借款的人界定为诈骗?真够头疼的
评论者:王永忠律师
时间:2011-08-23 10:32
补充:对于主观上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是容易把握的。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不好认定。比如,今天找不到他的人,明天找到了,他说,会还你的钱。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吗?对于经济纠纷类的案件,立案是很严格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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