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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 08-23 11:12  悬赏 0  发布者:gzl288 给我留言  回答:(2)
问:男方(在北京工作)2006年初在北京贷款购房,2008年4月11日同女方(在平顶山工作)在北京进行登记结婚,没过几天日子二人就闹分手,从此,在以后的三年里二人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经济各自独立,且女方没有拿过一分钱参与男方还贷,现在要离婚了,女方提出要分割还贷和增值部分,对此如何认定?现在法院是怎样认定和执行的? 新婚姻法讲:不参与还贷的一方能否分割还贷部分和增值部分?
    现在问题是,同一个问题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到底怎样认定这个问题,请律师先生们给个较合理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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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23 12:50
你好:回答过了,还有需要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8-23 13:48
找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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