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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借款人担保有效期

内蒙古 09-05 15:11  悬赏 5  发布者:jinhai……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我和另一个人2007年2月给借款人从当地信用社担保过20000元,还款日期是2007年11月,这两年之内信用社一次也没找过我,我也不知道借款人还没有还款,今天我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信用社起诉我有连带责任,请问我好有责任吗?担保责任的有效期是多长?
问题补充:
借款人没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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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5 15:45
要看具体材料才能确定,一般的,应当没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09-09-06 16:33
你不必承担责任,已过担保期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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