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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有违约责任?

 09-07 12:45  悬赏 25  发布者:xdzha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2)
我租了一个房子,租房合同于今年3月中旬到期后,可恶房东一直赖着不肯退我押金,四月初的时候我就直接向法院起诉了这个恶人,法院开庭时间定在9月中旬。现在这个人提了一个证据,说是我从一月份到三月份期间产生的电费一直未交,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如果拖欠水电费两月以上就属于违约行为”的约定,说我违约了(合同约定违约需要支付一个月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实际上是,电费明细单出单的时间是3月初,因为这个人一直不退我押金,为了避免继续损失,我也未继续交电费(因为一般都是退房退押金时一起结算的)。不知道这种情况我是否违约?
我想了一下,至少这几点理由应该保证我不违约吧:
1、合同是3月中旬就结束了,而从我知道该交电费的时间即三月初起,到合同结束,是没有两个月的,而合同结束后,相关的约定就没有效力了;
2、房东拒绝退还我的押金,因而我也有权利拒绝继续履行我的还款义务;
3、我在4月初就已经提交起诉了,相关的权利义务需要等待法院判决后才能再计算了;
不知道上述哪条理由会被法院采信?还是有其它什么理由?麻烦各位大律师帮忙看看,谢谢了。
问题补充:
我手机上有许多发送给那个房东叫他过来当面结清房款的短信息(但是他从来未回复过)。请问如果将这些短信息提交给法院的话,法院是否就会采信我的不安抗辩理由?因此就不会判定我违约了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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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9月07日 13时27分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7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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