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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山西 09-07 20:14  悬赏 10  发布者:李小龙 给我留言  回答:(3)
2009年8月10日下午5时左右,我驾驶我的车子由南向北行驶在马路上,在行进至一丁字路口时,对面有一骑电动车妇女在未看清楚对向有无车子情况下,转弯,当我看到她时,紧刹车忙刹车,还是撞了上去。事故导致骑电动车面部划下一口子,【缝了10针】,左大腿骨折,电动车报废,我的车子也严重受损。当时立即打了120,完了122交警同志勘察了现场。
    目前,我把一切医疗费用,全部交齐,到目前为止医院初步费用花了2万多。
    2009年8月25日,是伤者出院的日子,医生通知出院,对方【伤者】坚决不出院。说要再补偿4万了结了,才肯出院,我认为她没道理要那么多,所以就这么耗着,【期间他还在医院住着】。
    2009年9月7日,交警事故支队通知我去取事故认定书,事故处理情况如下:认定我违反了《道交法》第38条之规定“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事故原因之一,对方【电动车妇女】违反了《道交法》第68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也是事故原因之一,故双方应付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我的问题是:事故是双方都有责任,各占一半。那么医院所花款物都是我出,还是对半?他所要赔偿【二次手术,精神,误工,陪侍,电动车】4万元,是我全部出吗?这种情况,如果上诉法院,法院会按照些什么来认定赔偿数额,与责任?对方应不应该出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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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7 20:39
应以交通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进行划分,对方也有出钱的义务
回复时间: 2009-09-08 08:41
一人一半,对方也应该出钱。
回复时间: 2009-09-08 23:03
对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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