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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如何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孩子

上海 08-25 21:50  悬赏 15  发布者:ZZw99 回答:(1)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孩子没有跟随,一方是农业户口,可不可以再申请生育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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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31 23:40
——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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