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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这样做合法吗?

 09-08 08:49  悬赏 5  发布者:zhehez……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郑州 回答:(6)
几年前我和别人签订的这样一份保证书:
保证书
    我叫周小琴,女,系郑州泰华科贸总公司丽华针织厂厂长,我保证在40天内将欠15万元付给陈扎根,并自愿将纺织设备20台和房产320平方作抵押,超期自愿将抵押物折抵给陈扎根并负法律责任。
                                                          保证人:周小琴
                                                           98年5月12日
    其中房产的320平方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并未办理抵押。
    区市人民法院不采取我上法院出示的12人18份证言和对方向法院提供的5份证据,只依保证书判我“以物抵债”
    请问各位律师:
    一,法院依据“保证书”判我“以物抵债”有法律依据吗?
    二,法院拒绝我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支持对方强行拆除我房屋权属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齐全的楼房,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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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09年09月08日 09时53分
抵押合同里面有流质条款,并且没有进行抵押登记,所以抵押合同无效,法院不能进行强制执行。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08 09:10
房屋抵押合同应该没有生效
回复时间: 2009-09-08 09:58
一、合同中关于超期将抵押物折价给陈某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约定,法院判决是有问题的。

二、你是债务人,怎么申请财产保全?不是在还债吗,怎么会涉及强行拆除你的楼房?感觉情况不明,无法作答。
回复时间: 2009-09-09 15:36
法院的做法合法有据;虽然抵押合同是无效的,但以物抵债是有效的;客观性证据效力高于主观性证据效力,即欠条或借条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的效力,保证书的效力高于证人证言的效力;抵押不同于质押,约定以物抵债不同于质物转移给质权人;以物抵债不需扒掉房屋,直接将房屋权属转归对方即可;建议协商解决,积极偿还借款.
回复时间: 2009-09-10 10:53
该保证只要不侵犯国家和他人的利益应当有效
回复时间: 2009-09-11 18:33
抵押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属于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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